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教基厅函〔2026〕8号)、《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教〔2025〕1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稳步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革,坚持“标本兼治、问题导向、公平公正、积极稳妥”的原则,引导学校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育人,持续提高教育质量,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秩序,统筹推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
二、学业水平考试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分值

八年级学生信息科技考试时间为6月17日后一周,分值30分。九年级市区体育与健康考试分值60分。九年级市区实验操作考试分值10分。各县(市)的体育与健康、实验操作科目时间和分值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考试形式
语文、数学、外语、地理实行闭卷考试,语文考试允许使用正版学生字典。道德与法治、历史考试允许携带教科书等相关资料。各学科考试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物理、化学、生物学实行闭卷考试与实验操作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实验操作考试为必考。信息科技实行上机考试方式。体育与健康、实验操作考试由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
申请外语听力免考的市区考生,须凭残疾人证或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等向初中毕业学校申请,并填写免试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并在校园内公示3个工作日,确定无误后报中考报名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各县(市)听力免试考生申请程序可比照执行。
(三)成绩呈现方式及运用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学成绩市区分为A+、A、A-、B+、B、B-、C+、C、C-、D+、D、E等12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A+等级5%、A等级5%、A-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D+等级10%、D等级5%、E等级5%划定。其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学分别合并作为一个学科呈现分数、等级。信息科技考试为A、B、C、D等4个等级。
体育与健康、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市区分为A、B、C、D等4个等级。体育与健康:60—54分为A等级,53—48分为B等级,47—42分为C等级,41分及以下为D等级。实验操作:10—9分为A等级,8—7分为B等级,6—5分为C等级,4—0分为D等级。
九年级体育与健康、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计入中考总分,2026年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含体育与健康、实验操作考试成绩。
八年级地理、生物学(含实验)、信息科技等学科毕业考试成绩不计入中考总分,作为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之一。
三、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市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合教〔2018〕93号)执行。在外地就读的我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学籍所在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加盖公章,报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6月10日前,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四、政策性加分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定等,2026年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二)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台湾省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四)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五)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六)根据国家、安徽省以及《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规定执行,①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增加20分投档。②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增加10分投档。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七)根据《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国家、安徽省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规定执行。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政策,参照国家、安徽省以及《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执行。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得累计加分。具体申报、审核办法另文公布。
五、高中阶段招生
(一)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计划。合理编制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和中职学校招生计划,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实行属地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实现同步招生。除纳入招生计划的合肥市普通高中部分重点特色项目和特色学校招生外,市区与县(市)公民办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不得面向其他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面向全市范围内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民办学校年检不合格等严重问题的,应取消招生计划。各县(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招生计划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发挥政策导向作用。2026年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不得低于85%,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具体规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三)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要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加强自主招生管理,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原则上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进行,招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加强实验改革管理,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报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国际班管理,严格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将招生、教学管理、课程设置等办学行为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国际班招生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加强高校附属中学招生管理,其招生工作纳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和监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四)严格考试招生录取程序。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初中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自主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违背考生意愿、要求考生填报指定志愿。公民办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班招生均须经学校所属教育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否则不予注册高中学籍。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规定时间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不得录取,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五)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融合发展,鼓励中职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严格按照2026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结果进行招生。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学校和专业名单转发至各初中学校,由学校转发给学生家长,并通过教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学校网络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布,指导初中毕业生报考有招生资质和已下达招生计划的中职学校。“3+2”高职等长学段培养及中职学校招生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进行录取。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考试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处理;对于违规违纪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二)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台重大招生政策改革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确保和谐稳定;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就关键政策以及群众关心的疑难点,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宣传,确保考生及时了解招生政策;提醒学生和家长不听信任何机构或个人的虚假宣传;各初中毕业学校要指导考生根据招生政策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并做好所有毕业学生去向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切实落实招生纪律要求。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通过“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所谓的“择校费”“意向金”,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招生乱收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中职学校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严肃中职招生纪律六项禁令》。
统一咨询电话:12345热线。
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的本地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和招生计划(附分解到校的具体计划),须于公布之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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