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法考真题|第二十周(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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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考真题|第二十周(带学) 第1张
26法考真题|第二十周(带学) 第2张

(4.13)【多选】下列哪些是法院应当受理的确认之诉?

A.赵大强申请确认其与赵小二的父子关系不成立

B.浩南公司申请确认其与大田公司投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白云公司起诉蓝天公司申请确认其对蓝天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D.方某起诉刘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确认之诉的判断。A选项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父子关系不成立,是确认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A选项正确。

B选项中,诉的分类前提得是一个诉,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属于对仲裁的司法审查程序,不是诉讼程序,不是诉,不能将其判断为确认之诉,B选项错误。确认之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一种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以及效力问题,不能仅仅请求确认一种行为、事实,而C选项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请求确认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这一事实状态,不构成确认之诉,C选项错误。

D选项中,解除合同是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这是我们反复强调的问题,形成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应当具有形成力,即生效判决具有直接变更、消灭既存法律关系的效力。而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解除合同是普通形成权,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合同自单方意思表示(通知或者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并不是根据生效判决而解除,故解除合同的判决不具有形成力,不是形成之诉。既然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已经解除,故当事人提起诉讼只是请求法院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确认,是确认之诉,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4.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聋哑人赵某在狩猎时,误将周某当作野兽准备射击,站在赵某身后较远的甲发现赵某的行为,赶紧开枪将赵某打伤,保护了周某的生命。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

C.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均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D.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认识,有学说争议,但基本均认为不需要防卫意志

[解析]

本题中A项正确。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主观阶层的因素只影响责任的承担。聋哑人赵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的不法侵害,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甲为保护周某将赵某打伤,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B项正确。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的父亲在他人胁迫下救助自己落水的幼女,第三人成立正当防卫。

C项错误。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只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不存在成立故意犯罪的可能性;而防卫不适时和防卫过当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D项正确。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无论依据哪种观点均不要求行为人具备防卫意志,否则可能会将相当一部分行为,如出于愤怒,报复或兴奋而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排除在范围之外。

本题答案:ABD

(4.15)甲与乙因琐事产生矛盾,乙想教训甲,因此约自己的朋友丙、丁二人至甲住处,三人一同对甲进行殴打,将甲打伤,鲜血直流。乙、丙、丁三人离去后,丁感觉对甲的教训太轻,不能使乙解气,于是唆使乙丙二人回住处拿了西瓜刀、钢筋返回,乙用钢筋抽打甲时,甲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乙及持西瓜刀朝其冲过来的丙,致乙轻伤,丙失血过多死亡。戊上前劝架,被甲当作乙的同伙,甲遂挥刀刺向戊,致戊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甲刺伤乙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B.甲用刀刺丙,致其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

C.甲刺伤戊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D.乙丙丁三人返回后,甲可以对丁进行防卫。

[考点]防卫的限度,假想防卫,防卫对象

[解析]A项,乙用钢筋抽打甲,面对这一紧急的不法侵害,甲被迫用刀将其刺伤是必要的,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B项,丙持西瓜刀向甲冲过来,严重危及甲的人身安全。况且乙此前就已经殴打过甲,此时甲更有理由相信乙持刀冲向自己会严重危及自己的生命。甲持刀反击是必要的,虽然造成了丙死亡的结果,也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C项,戊原本是劝架者,但甲误以为其是要来殴打自己的乙的同伙,对其实施了防卫行为,即此时不存在不法侵害甲却以为存在,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并非故意为伤害行为。若甲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D项,虽然丁先前对甲有殴打行为,但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第二次殴打行为,丁属于幕后教唆犯,原则上不可以进行防卫。

本题答案:BCD

4.16)【多选】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文字解析】A项,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的减刑属于特殊减刑)。未被判处死刑的,还可能是仅仅独立适用了附加刑。对此便不存在“如认真遵守监规,……可以减刑”的情形。对附加刑的减轻处罚不能称为减刑。

B项,应从裁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这表明,首先,缓刑不存在“认真遵守监规”的情形;其次,缓刑的原判刑罚要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也即,即使缓刑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的情形,只要有重大立功,就可以减刑。

D项,应撤销假释。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4.17)某航道由于地形复杂,多暗礁,因此设置了许多航标船,用以标示特定水域的水下深度和暗礁概貌以及船只航行的侧面界限,从而保障过往船只的通行安全。一日,常年在该航道打渔的甲驾驶机动渔船载着其妻和帮工至某航标船附近时,见同村几个渔民不小心使网上浮标挂住了固定该航标船的钢缆绳,即驾船前往帮助摘取浮标。不料,靠近航标船时,甲的渔船螺旋桨被该航标船的钢缆绳缠住,使渔船失去动力,该河段水流湍急,渔船存在翻沉的危险情况。甲为使渔船摆脱困境,持刀砍钢缆绳未果,于是解开航标船的钢缆绳,然后驶离现场,致使脱离钢缆绳的航标船顺流而下,漂流两公里,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才将航标船复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千余元,且此时航标船已经流失两小时。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单选)

A.甲为了使渔船脱困而解开航标船钢缆绳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B.甲解开钢缆绳的行为使航标船流失,可能造成过往船舶无法得知该流域的准确情况,危机航行安全,其行为不满足紧急避险的条件。

C.甲没有向工作人员报告以消除危险的义务。

D.甲解开钢缆绳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

本案的原型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95号指导案例。甲在自己的渔船被钢缆绳缠住失去动力,面临倾覆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渔船上三人的生命安全以及渔船,迫不得已解开了钢丝绳。虽然航标船流失可能给过往船只的航行带来安全隐患,但这毕竟不是现实权益,只要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消除危险即可。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阻却违法。A,B两项错误。但是,即便甲破坏交通设施(解开钢缆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这一先行行为使得过往船只的航行处于危险状态,甲有采取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并且作为经验丰富的渔民,甲应当知道航标船的重要意义。在其能够通过报告工作人员来消除危险的情况下,其没有履行义务,成立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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