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果关系
①定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 与 危害结果 之间的客观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②两个关键前提
1.只讨论:危害行为和实害结果;
怎么理解:就是说,日常生活行为、合法行为,就算弄死了人,也没有刑法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是客观判断
怎么理解: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有没有故意、过失,只看客观事实。
③判断的步骤
第一步,必要前提
无A则无B
没有这个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要满足条件关系。
第二步,相当关系
理解为:行为通常、大概率会引发结果,不异常、不离谱
这种行为导致这种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正常、可预见的流程。
④三大基础模型
1.简单因果(直接致死)
比如:甲拿刀捅乙,乙失血过多死亡。
这么判断:无甲捅刺,则乙不死 + 捅人通常会死人。
2.被害人特殊体质
简单理解:你不去惹别人,别人有啥病算他自己的,你动手诱发死亡,因果就是你的。
比如:甲轻微殴打乙,乙有严重心脏病,诱发心脏病死亡。
首先,打人是危害行为,其次,无殴打就不会诱发心脏病死亡。
特殊体质一律不中断因果关系,行为与死亡一定有因果。
3.重叠因果
比如:甲乙都没有意思联络,分别投毒,剂量都不足以致死,但是叠加后毒药总量致死。
甲乙二人行为,都和死亡结果有因果。
4.假定因果关系
规则:假定的、假想的原因,不影响真是因果。
就算没有你的危害行为,过一会儿、换个人、换个方式,结果照样会发生。
比如:乙得了绝症,明天必死。甲今天提前一刀杀死乙;
甲的行为,依然和乙死亡有刑法因果。
又比如:病人重伤,必然抢救无效、马上死亡;医生甲故意拔掉呼吸机,病人立刻死亡。
拔呼吸机是现实直接致死行为,有因果关系。
5.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规则:应为 + 能为 + 不为→不履行义务,导致结果发生,就有因果
⑤介入因素
结构:前行为 → 介入因素 → 最终结果
判断核心:介入因素异常不异常?
规则1:介入因素【正常、不异常】,那么就不中断因果。
那么前行为仍然对结果负责,有因果关系。
比如:被打伤后,去医院途中正常堵车;被追杀,被害人慌不择路逃跑摔伤;受伤后,伤口感染。
最近几年的真题高频正常介入因素,整理如下:
1.面临紧迫生命危险,被害人逃生、跳车、跳楼、慌不择路摔伤;
2.受伤后正常就医、伤口感染、术后正常并发症;
3.被追杀、被殴打后,逃跑过程中摔倒、落水;
4.犯罪后,警察正常追捕、合理抓捕行为。
规则2:介入因素【异常、独立、作用力大】,那么中断因果。
前行为和结果切断,无因果,结果归属于介入因素。
比如:被轻伤,路人突然一刀把被害人捅死;医生严重违规重大医疗事故;山洪地震等极端意外。
最近几年的真题高频异常介入因素,整理如下:
1.第三人独立、致命行为:半路捅刀、故意碾压、劫杀;
2.重大独立意外:车祸、地震、雷击、塌方;
3.医生重大违规医疗事故(不是普通治疗瑕疵);
4.完全无关的突发极端事件;
⑥经典介入因素案例
1.伤害后,医院轻微医疗失误
比如:甲砍伤乙,乙就医,医生普通小失误,乙伤口恶化死亡。
医疗失误是正常、轻微,介入因素是正常的,那么不中断因果,即 甲对乙的死亡有因果。
2.伤害后,医生严重重大过失/非法行医乱治
比如:甲打伤乙,医生完全违规操作、乱用药直接致死。
介入因素是异常、独立致命,那么中断因果,甲只对伤害负责,不对乙的死亡负责。
3.被害人自杀
规则:一般只要是自杀 = 异常介入,就中断因果。
比如:甲暴力侮辱乙,乙不堪受辱跳楼自杀。
自杀作为介入因素,是异常的,所以,甲对死亡无刑法因果。
例外情况:暴力虐待、长期家暴、拘禁逼迫,导致被害人别无选择自杀 → 不中断(极少考)
4.面对生命、重大身体危险,被害人本能逃生、紧急避险举动,哪怕举动有点冲动、不理智、有风险,也一律认定: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因果。
题目: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邀请乙喝酒,结束后各自回家。乙因醉酒不清楚家住哪里,露宿街头,后冻死在街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甲欲放火烧毁乙家(乙家有紧挨的邻居家),某晚趁乙不在家时实施。实际上乙在家。甲先切断电源,泼洒大量汽油。乙听见响动,无法打开电灯,在黑暗中打开手电筒照明,该举动引发汽油燃烧,发生严重火灾,火灾导致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甲明知自己的轿车存在故障,仍心存侥幸,驾驶该车,并邀请乙乘坐。在某下坡处,刹车失灵,车辆失控。乙为了保命,打开车门跳车,摔成重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有因果关系
D.甲是车管所的工作人员,明知乙存在视力缺陷,没有资格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仍予以办理。此后半年,乙因视力缺陷发生车祸,造成多人死亡。甲的行为和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因为喝酒是正常的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所以关键前提就不符合,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选择A。
B选项,没有甲的泼洒汽油,不会发生火灾,有前提,而且是正常可预见的严重后果。B正确。
C选项,甲存在过失行为,该行为制造了紧迫的危险,属于危害行为。乙在这种紧迫危险的情景中,采取跳车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并不异常,因此重伤结果能够归责于甲的过失行为。
D选项,甲存在渎职行为,让开车有危险的人开车,给道路安全制造危险,转化为实害结果。所以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