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民法·2008司法考试改编·多选】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独生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尚有哥哥,李某尚有姐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解析: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关于“同一事件中数人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规则,应区分是否存在继承关系以及年龄因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推定同时死亡;没有继承关系的,推定长辈先死。
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继承关系,因此王某、李某与女儿之间属于有继承关系的情形,应推定同时死亡,而非推定父母先于子女死亡,故本项错误。A不当选;
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确定先后顺序时,夫妻之间互为继承人,属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主体,应推定同时死亡。《民法典》确立该规则的目的在于避免继承顺序的不确定性,因此王某与李某应推定为同时死亡,符合规定。B当选;
既然夫妻被推定为同时死亡,则双方均不能作为对方死亡时的生存继承人,从而丧失相互继承的前提条件,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互不发生继承。这是“同时死亡推定”的直接法律效果。C当选;
由于三人之间均有继承关系,且死亡顺序无法确定,应一并推定为同时死亡。女儿并未在父母死亡后“存活一瞬”,不具备继承开始时的生存要件,故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母遗产。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选项。
67.【民法·2023·回忆版·多选】
段某与黄某结婚后育有三子段甲、段乙、段丙。段某老年同段甲生活,段甲时常对段某拳脚相向,多次造成段某严重伤害。段乙则为了争夺遗产,雇用社会青年杀害段甲,所幸段甲逃脱。段某在临死前对段甲、段乙都表示了谅解。此后,段某去世,段丙口头向段甲、段乙表示放弃对段某遗产的继承。本案中,能够继承段某遗产的是?
A.段甲
B.段乙
C.段丙
D.无人继承
解析:
段甲对被继承人实施长期虐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严重侵害被继承人情形,原则上应丧失继承权。但法律同时规定,被继承人明确表示谅解的,可以恢复继承资格。本案中段某生前已明确谅解段甲,因此段甲恢复继承权,可以继承遗产。A当选;
段乙雇凶杀害段甲,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未遂”,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即便被继承人宽恕也不能恢复继承权,不可以参与继承。B不当选;
段丙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且通常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单纯口头表示存在证明困难,一般不认定为有效放弃,因此段丙仍具有继承权。C当选;
本案中存在继承人,不可能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形。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选项。
68.【民法·2022·回忆版·多选】
甲与其弟弟乙及乙之子丙共同出游,在参与潜水活动时遭遇海啸,三人均受伤。乙伤情最严重,当场死亡,甲于当日晚死亡,丙于次日死亡。经查,甲未婚,父母也早已离世。乙除丙之外,另有一子丁。丙与戊结婚后育有一子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遗产应收归国有
B.丁可继承甲的遗产
C.戊可转继承甲的遗产
D.戌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
甲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应先考虑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甲未婚且父母已亡,但其兄弟乙虽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若在甲死亡时乙已死亡,则不能继承。乙之子女可代位继承。因此甲遗产并非无人继承,不应收归国有。A不当选;
丁系乙之子,而乙先于甲死亡。根据《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丁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B当选;
转继承的前提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丙虽为继承人,但其死亡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此时应由丙继承的遗产,应转给丙的继承人。丙的继承人包括其配偶戊、子女戌。因此,戊、戌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而非代位继承甲的遗产。C当选,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选项。
69.【民法·2019·回忆版·多选】
甲有一子A、一女B。甲年老后长期随A生活,甲病重时,A对甲说“如不订立遗嘱将遗产都给我,就停止治疗。”甲无奈,遂按照A的要求手写了《遗嘱1》。由于甲身体虚弱,导致该遗嘱笔迹不清,A遂根据该遗嘱内容誊写了《遗嘱2》。甲出院后,B将甲接至家中照料,并对甲谎称其得了疾病将不久于人世。于是,甲再次书写了《遗嘱3》。此后,甲因意外死亡。关于本案遗嘱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嘱1》无效
B.《遗嘱2》无效
C.《遗嘱2》不成立
D.《遗嘱3》可撤销
解析:
《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遗嘱1》是甲在A以停止治疗相威胁的胁迫下订立的,并非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A当选;
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必须以遗嘱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遗嘱2》是由A誊写的文本,并非甲本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根本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存在效力评价的基础,B不当选;
《遗嘱2》并非甲本人订立的意思表示,不满足遗嘱成立所需的“遗嘱人作出意思表示”这一核心要件,因此该遗嘱不成立,C当选。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特别规定,遗嘱的效力瑕疵仅包括无效情形,不存在可撤销的遗嘱类型。《遗嘱3》是甲在B的欺诈下订立的,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规定,受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而非可撤销,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选项。
70.【民法·2025·回忆版·单选】
甲(65周岁,父母、配偶均已亡故)与其侄女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乙负责甲的生养死葬,在甲死后其房屋归乙所有。三个月后,甲因疾病,甲的女儿丙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年后,甲死亡,乙操持了甲的后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遗赠抚养协议无效
B.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C.法院确认后,乙为甲的监护人
D.甲不服法院确认的,可以上诉
解析: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与侄女乙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A不当选;
乙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对甲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甲死亡后,有权取得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B当选;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配偶、父母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应由其子女担任法定监护人。法院确认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应当为甲确定监护人。本案中甲的女儿丙为法定监护人,乙作为侄女并非第一顺序监护人,也未通过意定监护等方式取得监护资格,因此乙不能成为甲的监护人,C不当选。
选项D,确认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对该判决不得上诉,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选项。
【补充】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并不当然成为被扶养人的监护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解决的是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与遗产遗赠的财产性约定,而监护权则是针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性身份权,二者的设立依据、法律性质和生效条件均不相同。
若想让扶养人同时担任监护人,被扶养人需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另行与扶养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约定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担任监护人,仅靠遗赠扶养协议无法直接产生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