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物业使用人B.业主C.物业服务企业D.业主委员会
2.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下列哪种方式催交物业费()A.书面催告B.提起诉讼C.限制业主使用门禁系统D.申请仲裁
3.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对其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的主张,人民法院应()A.予以支持B.不予支持C.酌情支持部分D.责令业主协商支付
4.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A.过半数、过半数B.2/3、2/3 C.过半数、2/3 D.2/3、过半数
5.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且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A.管理规约B.临时管理规约C.物业服务合同D.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A.15 B.30 C.60 D.90
7.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A.市场监督管理部门B.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C.街道办事处D.居民委员会
8.业主不得以下列哪种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A.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B.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C.物业服务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D.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且系物业服务人责任
9.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A.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0.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A.业主专有部分B.业主共有部分C.业主自有设施D.开发商留存资产
11.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例外情况不包括()A.只有一个业主B.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C.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成立D.业主自愿放弃成立
1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物业服务必需的相关资料A.建设单位B.业主委员会C.新物业服务人D.街道办事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下列事项中,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有()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B.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C.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A.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B.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C.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D.随意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物业服务人的法定义务包括()A.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B.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C.定期公开物业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等D.代收代缴业主的水电费
4.下列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B.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D.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合法解决方式包括()A.协商调解B.提起诉讼C.申请仲裁D.采取限制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维权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欠交物业费的情况,停止向业主供电、供水以催交费用。()
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成立多个业主大会,分别负责不同区域的管理。()
4.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5.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可以拒绝缴纳全部物业费。()
6.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7.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8.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可根据自身利益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9.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0.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无需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直接撤离即可。()
1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消防水池等,不包括业主室内暖气片。()
1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14.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5.人民法院可以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批量化解涉众物业纠纷。()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
案例一
基本案情:张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5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欠交2024年1-5月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口头催告后,张某仍未缴纳。2024年6月,物业公司采取不给张某激活门禁卡的方式,限制其进入单元门、使用电梯,张某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其对门禁系统和电梯的使用功能,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
问题:1.物业公司采取限制业主使用门禁系统、电梯的方式催交物业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法律依据。(10分)
2.张某欠交物业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物业公司的正确维权方式有哪些?(10分)
案例二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徐某某入住后,以其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为由,拒绝支付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告无效后,将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徐某某辩称,房屋设计问题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未解决该问题,其有权拒绝交费。
问题:1.徐某某以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法律依据。(10分)
2.若法院判决徐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徐某某针对房屋设计问题,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0分)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B(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2.C(解析:《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限制业主使用门禁系统、电梯,实质上构成了对业主基本权益的不当限制,属于非法催缴方式。)
3.B(解析: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退出。其拒不退出期间请求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B(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5.B(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且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6.B(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B(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B(解析: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开发商应承担的房屋质量问题或瑕疵担保责任,与物业服务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应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A、C、D选项均属于业主可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9.B(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B(解析:《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11.C(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是否成立业主大会是业主的法定权利,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干涉或作为例外理由。)
12.B(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在新老物业交接时,通过业主委员会向新物业服务人)交还相关资料和设施。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和执行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ABCD(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ABC(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服务、监督物业共用部位等使用情况、监督维修资金、选举业委会成员等。D选项“随意占用”违反了《条例》关于业主应遵守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规定。)
3.ABC(解析:A、B、C选项均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义务。D选项“代收代缴业主的水电费”并非法定义务,通常基于合同约定或与相关单位的委托关系,且需业主同意并可能涉及费用问题。)
4.ABCD(解析:A、C、D选项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B选项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
5.ABC(解析:A、B、C选项是《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法纠纷解决途径。D选项“采取限制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维权”属于违法甚至侵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
1.√(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解析:《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4.√(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5.×(解析: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可主张减免部分物业费。但“拒绝缴纳全部物业费”可能因未履行主要缴费义务而构成业主方违约,除非物业服务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通常法院会根据服务瑕疵程度酌情减免。)
6.√(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均明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7.×(解析: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是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同管理权的体现。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人作为合同相对方,若认为解聘程序不合法或侵犯其合同权益,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如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直接对业主大会的民主决策行为本身提起诉讼,其诉讼对象应为做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
8.×(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9.√(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其中包括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0.×(解析:《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交接义务,包括移交资料、设施、用房等,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解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拥有、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绿地、消防、监控系统等。业主室内的暖气片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12.√(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3.√(解析:《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实践中普遍要求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14.√(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5.√(解析:这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高效化解涉众型物业纠纷,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而探索推广的有效工作方法,符合司法政策导向。)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
案例一
1.不符合法律规定。(4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3分)分析:物业公司采取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限制其使用电梯的方式,实质上是通过限制业主对共有部分(单元门、电梯)的必要使用权来施加压力,以达到催费目的。该行为超出了合理、合法的催收限度,侵犯了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享有的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权,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违法催收行为。(3分)
2.张某欠交物业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物业费)的民事责任。(4分)物业公司的正确维权方式包括:①友好协商与书面催告:首先可与张某进行沟通,了解欠费原因。若协商无果,应依据《民法典》规定,向张某发出书面的催交通知,限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2分)②寻求第三方调解:在书面催告后张某仍不支付的,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组织进行调解。(2分)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经催告和调解后,张某无正当理由仍拒绝交纳的,物业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有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需合同有约定且合理)。(2分)
案例二
1.徐某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4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义务范围主要是针对“业主共有部分”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等。(3分)分析: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属于房屋在规划设计或建设阶段产生的质量问题,其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开发商),涉及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主要是对共有部分和公共事务的管理。除非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解决此类户内设计缺陷,否则该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的法定或约定范围。徐某某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属于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抗辩缺乏法律依据。(3分)
2.徐某某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建设单位(开发商)主张权利。(4分)具体维权方式如下:①与开发商协商:首先应与房屋的出卖方(开发商)进行交涉,指出厨房设计存在的缺陷,要求其承担维修、整改或赔偿责任。(2分)②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若开发商不予以解决,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建局)等行政机关投诉,请求其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分)③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行政投诉均无法解决问题,徐某某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如修复费用、房屋价值贬损等)或支付违约金。(2分)
全国物业管理项目经理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全国物业证书继续教育
全国物业企业经理证(又叫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简称:从业人员证书) 一般适合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或副经理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及优秀员工。 全国物业项目经理证(又叫:全国物业行业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简称:项目经理证) 一般适合具体管理某个物业项目的经理、副经理、拟任物业项目经理、客服经理、客服管家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及优秀员工。 这两本证书的作用: 1、有效证明个人具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或胜任相应工作岗位的资格; 2、有效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系个人求职、应聘、职场提升,以及企业聘用、提拔的依据; 4、系物业服务企业拓展项目、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的必备证书。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