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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和甘肃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享受一项照顾政策,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加分计入考生总分参加录取。
1.军人子女按照甘肃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甘肃省教育 厅、甘肃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甘肃省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措施》(甘军政[2023]18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印发的《甘肃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的工作实施细则》(甘教发〔2018]43 号)相关规定执行。
3.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庆阳市应急管理局、庆阳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庆阳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庆应急人事[2019]37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根据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0 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甘退役军人发[2021]50号)要求,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子女按相关规定执行。
5.烈士子女凭市民政部门证明,华侨和港澳台胞子女凭省委统战部证明在普通高中录取时文化课加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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