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系列 | 2026民诉802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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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民诉802真题详解

回归初心,让法学学习变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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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真题系列 | 2026民诉802真题详解 第4张

77老师:

法大考研改革后第一届考生,一战双考高分通过,民事诉讼法专业初试排名第二,总分399分,专业课128分。对于法考和考研应试经验丰富,善于串联和总结知识,对于改革后题型进行深入研究。

时间分布

我们在看到卷子的时候,就要按照题目的分值安排进行时间分配。

总时间:90分钟

简答:10分钟x3 10分 5-6个点

论述:30分钟   20分  8个点以上加上自己的“论”

案例:30分钟 5x6 按照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结论的方式作答

简答题详解

(一)简述司法确认制度

解析:

(1)该题问的为制度,比较宏观,属于大切口问题。对于这种题我们的答题思路:思考考研笔记中对于知识点的讲解顺序,一般按照概念——特征——条件——程序(流程)——法律效果——救济方式——意义 这样的顺序进行思考,简答题只要从这几个大的方向中凑够5-6个点即可。所以建议这几个点都笼统的答上,体现我们对于体系知识的掌握。

(2)所以这里我们进行知识点的定位,司法确认程序属于民诉中一种非诉程序。其实在教材中,对于这个程序的命名为“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但是在内容中出现了“司法确认”的表述,并且联想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内容,可以在考场上确定该题问的就是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3)2022年修法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属于新修法知识点,这提醒我们在备考中对新修法涉及的知识一定要熟练掌握。

答案:

1、概念: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放入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做出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案件。

2、该案件启动必须由调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共同提出申请。

3、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展开调解的,向做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组织自行展开调解的,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

4、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5、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裁定确认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另行起诉或继续调解。

6、当事人对裁定有意见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制度起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类型及其内部关系

解析:

(1)这道题相比较第一题,切口较小,问题比较具体。这道题在考研笔记中也有总结,属于经典考点,我们就按照题目的要求和考研笔记中的答案进行分点作答即可。

(2)关于内部关系此处要做一点解释,也就是在多个当事人之间,一个当事人的行为对其他当事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答案:

1.必要共同诉讼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因诉讼标的必须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当事人始为适格的共同诉讼,法院对于争诉的法律关系应当作出合一判决。

3.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数人对诉讼标的既可以选择共同起诉,也可以选择单独起诉,若选择共同起诉,法院对诉讼标的须合一确定,不允许对各共同诉讼人分别裁判。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以协商一致为原则:把共同诉讼人视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所有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不论该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有利。

5.协商一致原则的例外: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若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上诉的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三)诉讼中止及其情形

解析:

(1)这道题也是小切口问题,问的较为具体。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是民诉的常规考点,考察频次较高,考研笔记上也有对应知识点的总结。我们仍然按照概念——内容的顺序进行分点回答即可。

(2)在这里讲一下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区别方法,我们在背诵的过程中也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对知识点进行总结,不要简单的机械背诵。首先三者都是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延期审理其特殊情况对程序进行的影响比较小,诉讼中止次之,诉讼终结的特殊情况对程序影响最大,在这个基础上再对三者的特殊情况进行记忆就没有那么容易混乱。

答案:

1、所谓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难以继续进行时,人民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等特殊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2、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论述(15x1)

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及区别

1、整体思路

关于论述题,因为要写作的篇幅量极大,所以更要有一个清晰的思考方向和逻辑,这样才能保证不漏点并且让阅卷人也看到我们的体系性知识。首先还是从设问入手,我们可以看到这道题问的是关系,其实可以在平时练习中就有意锻炼这种思维模式,即对不同的题型的思考方向进行总结。比如关系题,我们就要答出他们的不同点和相同点,如果问的是两个程序的关系还要答出他们是否能够相互转换(比如 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关系)

这道题难度不小,但是也属于常规考点,在考研笔记上也有系统的总结,我们要做的就是逻辑清晰的把自己背过的知识点输出到试卷上,同时要体现我们的”论”,也就是我们自己的思考或者评价。可以明确的是论述题如果没有自己的思考单纯的背诵默写那是拿不到高分的。

2、逻辑梳理

关于两个程序进行对比的思考路线,其实在民诉中经常出现两个程序对比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在日常练习中就规范化自己的思考路径,这样在考场上就可以节省时间。一般来说,依然是按照考研笔记上对知识点的陈列顺序进行思考,即概念——主体——客体(针对的对象)——时间——管辖法院——启动条件——审理程序——法律效果——救济——制度目的 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思考,就有助于不漏点,且逻辑通畅。在这里是否可以中止执行也是两者的区别之一,需要另外记忆。但是在论述题中不需要答得十全十美,基本知识点答到并且有自己的思考足以拿高分。

3、自己的“论”

在日常背诵练习中我们就要练习自己联系知识点、评价问题的能力,在考场上自然就会有自己的思考和评价可写。这项能力我认为不能速成,只能在自己看教材、模考、批改的一次次练习中慢慢培养。

具体来说,可以从立法进程、未来发展方向/改进方向/我国立法现实/不足的部分等入手。也要结合题型,如果是对比题可以落到两者为什么不同的法理原因。以及要善于联系更加宏观的问题,比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我国民事诉讼法公法与私法兼备的特殊性质、还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程序法向实体法做出的妥协等等,也许这些基础理论也会对某具体的制度设计产生影响。

就本题来说,三撤和再审最值得评析的就是立法者对两个程序之间的衔接的规定。即以再审吸收三撤为原则,以三撤优先为例外。我们只需要把这以制度设计的原因解释清楚我们的论就立住了。三撤和再审都是对错误判决的纠正程序,再审是对整个判决中的错误都要进行纠正,而三撤只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错误进行纠正,所以如果已经启动了再审,此时出于程序安定和诉讼效率的考虑应当把三撤并入再审一并审理,通过再审一次解决所有问题。而例外情况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原审双方进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先启动三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为三撤属于一个新诉,其后续可以上诉,程序保障的程度比再审高,所以优先启动三撤对第三人进行救济。

4、答案组织: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之间的联系

(1)设置两种制度的目的大体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两者都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3)两者的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案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若认为原生效裁判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之间的区别

(1)从本质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第一次救济。申请再审属于再审制度,是对当事人的第二次救济。

(2)适格主体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

(3)适用的程序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或适用一审程序或适用二审程序。

(4)诉讼目的不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达到阻止他人之间的裁判效力扩张至第三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原裁判的错误,推翻原裁判。

(5)客观效果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改变原裁判,也可能不改变原裁判,因此对原裁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产生影响,也可能不产生影响。申请再审意在挑战和动摇已经产生既判力的原裁判的稳定性,是为了推翻原裁判,或者对原裁判的法律关系进行重新塑造。

(6)是否需要中止执行不同,法院受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则上不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但是,为了防止恶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规避执行,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再审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1)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均被受理的,裁定再审在前的,对于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申请参加再审程序。第三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再转移到再审案件一并审理。

(2)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应当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3)有证据证明原审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件应当中止诉讼。

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均属于对错误生效裁判的纠正机制。再审程序旨在对裁判中存在的全部错误进行整体性纠正,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仅针对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错误部分提供救济。若再审程序已经启动,基于程序安定性与诉讼经济原则,应当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之中,由再审程序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例外情形在于,当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应优先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第三人利益。这是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属于一个独立的诉讼,后续可依法提起上诉,其所提供的程序保障程度高于再审程序,因此应当优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对第三人实施救济。

案例分析(5x5)

(一)整体思路

1、关于案例题,首先我们要明确我们的答题思路,即先答法律规定,进而法律适用(在本案中...)最后答结论。

2、其次由于后面时间较紧,在读题过程中我们就可以画一个简图,方便后续答题参考。

3、案例题我们要做的就是快速调动脑中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定位,并且要尽量做到思虑周全,进行层层审查。比如在第一问中,问的是管辖,我们就要按照管辖的审查方式进行思考。按照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方式进行审查。其次我们还要考虑动态的管辖,即存在多个管辖法院时,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

(二)题干

北京的碧海公司与上海的方舟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北京市A区履行。后实际上在天津市B区履行。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后,碧海公司发现方舟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北京市A区法院起诉,请求方舟公司更换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三)问题及详解

1.方舟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由天津市B区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异议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民诉法明确规定,关于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管辖,合同履行地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适用)在本案中,双方明确规定在北京市A区履行,故北京市A区法院有权管辖;

(结论)所以该异议无法得到支持,A区法院有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方舟公司异议。

2.方舟公司在庭上承认货物存在瑕疵并希望与碧海公司和解,碧海撤诉。后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碧海再次起诉,向法院出示方舟自认的庭审笔录。请问该庭审笔录能否认为方舟公司自认

解析:这道题考察的是自认的效力,考察较细致。目前市面上答案不一,此处提供两个回答。我认为在802中难免会出现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有一定推理空间的问题,那么我们做到理由充分逻辑清晰应该也可以拿到对应的分数。

答案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调解或者和解的目的所作的妥协认了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在本案中,方舟公司是为了达成和解而认了货物存在瑕疵,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不应认定为自认。

答案2:

自认的生效需满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作出的明确认可”这一核心要件,其效力仅及于作出自认的特定诉讼程序。

前诉中上海方舟公司的自认,是在前诉诉讼过程中作出,且前诉已因原告撤诉而终结,该自认属于“他案诉讼中的自认”,并非本案诉讼过程中的意思表示,本质属于“诉讼外自认”。

因此,该庭审笔录不应被视为方舟公司在本案中的自认。

3.由陪审员赵某参与的合议庭展开庭前调解,赵某是碧海公司上级主管经理,方舟公司由此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驳回,认为赵某参与能更好的做好碧海公司的思想工作,这一决定是否正确?

解析:这道题考查的是回避,首先要明确陪审员同样适用回避制度,其次该案情符合“有利害关系”的范畴,所以应当回避。

答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进行回避。

方舟公司主张赵某为碧海公司上级主管领导,其符合“与一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法定回避事由;

法院驳回决定违法,应重新决定是否回避。

4.一审做出判决后碧海公司提出上诉,请求追加方舟公司的供货商科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这道题考察的就是二审审理范围中的几个特殊情形的处理情况对于二审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应当现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需要对比记忆的是遗漏诉讼请求、遗漏诉讼参加人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二审审理范围为限于上诉请求,对于新加的诉讼请求本就不在二审的审理范围中,应当另行起诉,此处进行调解是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考虑。而后者则是一审遗漏的应当进行审理的内容,二审对一审进行纠错时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所以现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这样重审后当事人仍然可以上诉。

答案: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本案中,碧海公司在上诉请求中新增了追加方舟公司的供货商科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二审法院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碧海公司另案主张。

5.法院以碧海公司未在质量异议期间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为由,驳回碧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碧海公司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方舟公司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因此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理由。

解析:看到“再次提起诉讼”可以明确这道题考的是重复起诉。此时我们应当将重复起诉的要件和本案案情进行一一对应,然后给出结论。

答案:

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重复起诉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重复起诉的案件为:1、当事人相同;2、诉讼标的相同;3、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两诉之间的当事人相同,但是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根据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前诉诉讼标的为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后诉的诉讼标的是根本违约的合同解除请求权以及可能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进行受理。

小结

1、难度适中,更加考察知识整合能力,不能通过简单背诵拿到高分

2、从考题中看出我们的备考思路:

 (1)全面备考,对于考研笔记省略的知识也不能完全放过

 (2)法大的老师讲义和期末试题也值得重视

 (3)重视教材和法条,尤其是增加了案例题,精准考察我们的法律适用能力,所以掌握法条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应有之义。多接触和学习法条和司法解释也可以使我们的语言表述更加精准、凝练。

 (4)在日常训练中提高知识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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