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某某省法官员额考试试卷(社会前沿热点版·创新卷)
考试时间:180分钟 满分:100分
一、刑事审判案例分析(28分)
【案情】
2024年11月,某某市"某某智能出行"公司测试L4级自动驾驶出租车。12月3日14时许,测试车辆(车内配备安全员"某某甲")行驶至某某路口时,遇行人"某某乙"(男,67岁)闯红灯横穿马路。车载AI系统在0.8秒内识别并启动紧急制动,但因路面结冰制动距离不足,仍以32km/h速度撞击行人。撞击瞬间,安全员"某某甲"正在后排座位查看测试数据,未接管车辆。
事故造成"某某乙"左腿粉碎性骨折(重伤二级)、肋骨骨折3根。经查:
该车型已通过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但《道路测试许可》明确"安全员须全程监控驾驶";
车载数据显示:系统识别行人后0.3秒即发出接管警报,"某某甲"未响应;
"某某乙"系闯红灯,但事发路段无信号灯倒计时提示;
公司已为车辆投保5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条款约定"安全员未履行监控义务时免赔20%";
事件引发"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归属"全网热议,多地暂停无人驾驶测试。
【问题】
本案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某某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请结合"自动驾驶等级"与"注意义务转移"分析。(8分)
保险公司主张的20%免赔条款是否有效?行人闯红灯能否减轻赔偿责任?(6分)
若"某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否包含"算法优化建议费"(即聘请专家分析事故算法的费用)?(6分)
对"自动驾驶测试监管漏洞",法院可向哪些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内容应包括哪些?(8分)
二、民事审判案例分析(30分)
【案情】
2024年6月,"某某主播"(粉丝量1200万)在直播间推荐"某某抗衰仪",宣称"中科院研发、临床有效率98%、无效全额退款"。消费者"某某丙"(女,45岁)花费8999元购买,使用3个月后发现仪器仅为普通射频美容仪,无医疗资质。
"某某丙"起诉要求:
退一赔三(合计35996元);
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提供主播真实身份信息及直播回放数据。
经查:
主播与商家签订《直播推广协议》,约定"佣金为销售额25%,主播不对产品功效负责";
平台算法向"某某丙"推送该直播12次,其中8次标注"猜你喜欢"标签;
直播回放已被主播删除,平台称"仅保存30日,已超期自动清除";
同款仪器已售出2.3万台,涉及消费者1.8万人,分散于全国;
"某某丙"系通过平台"先用后付"功能下单,尚未实际支付货款。
【问题】
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能否适用代表人诉讼?(6分)
主播"不对产品功效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主播应承担何种责任?(8分)
平台删除直播回放、算法精准推送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承担连带责任?(8分)
"先用后付"模式下,"某某丙"尚未付款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8分)
三、行政审判案例分析(22分)
【案情】
2024年9月,某某市数据局对"某某跨境电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传输用户消费数据(涉及用户87万人),违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4条,处以:
罚款80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5%);
责令暂停数据出境业务6个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某某丁"(首席技术官)罚款50万元。
"某某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
数据经用户"概括授权"同意出境,且已通过境外接收方ISO27001认证;
处罚前未告知听证权利,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送达公司未送达个人;
市数据局对同类国有企业"某某外贸平台"相同行为仅罚款500万元,显失公平;
暂停业务6个月将导致平台破产、2000名员工失业,处罚明显不当。
经查:
用户协议中"数据出境"条款为灰色小字,默认勾选;
市数据局听证告知书仅列明公司,未列明"某某丁"个人;
2024年7月,"某某外贸平台"因同类行为被罚款500万元,未被暂停业务。
【问题】
"概括授权"能否作为数据出境的合法性基础?法院应如何审查?(6分)
未向"某某丁"送达听证告知书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应如何处理?(6分)
对"同案不同罚"及"处罚明显不当"的抗辩,法院应如何审查?(6分)
若判决撤销处罚,法院可否同时作出"情况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需满足何条件?(4分)
四、裁判文书写作与论述(20分)
【案情】
根据第二部分"直播带货"案例,假设法院认定:
商家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主播明知虚假宣传,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支持消费者关于算法推荐说明的请求。
【任务】
请撰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不超过600字),需包含:
欺诈认定及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主播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平台算法责任的边界;
诉讼费用分担。
【参考答案要点】
一、刑事审判案例分析(28分)
1. 责任认定与罪名分析(8分)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某某甲"作为L4级自动驾驶安全员,其注意义务限于"系统请求接管时的及时响应",而非全程人工监控。车载AI系统已履行主要注意义务,事故主因系行人违法闯红灯及道路管理缺陷。
责任分配: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L3级以上自动驾驶事故,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承担民事责任;若安全员存在重大过失(如故意不接管),可追偿。本案"某某甲"未响应接管警报存在过失,但属一般过失,不构成犯罪。
建议:参照"过失相抵"原则,由公司承担60%责任,道路管理部门(无倒计时提示)承担20%,行人自担20%。
2. 保险条款与责任减轻(6分)
免赔条款效力:20%免赔条款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安全员监控义务"作显著提示,依据《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行人过错:闯红灯属重大过失,可减轻侵权人30%-40%赔偿责任,但不得免除。
3. 赔偿范围认定(6分)
算法优化建议费:属"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但非《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直接范畴。法院可酌情支持5000-10000元,作为"合理维权成本",但不宜全额支持。
4. 司法建议(8分)
建议对象:工信部(完善准入标准)、公安部(明确事故认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修订测试规范)、银保监会(出台自动驾驶专属保险)。
建议内容: ① 明确L4级系统与安全员的责任边界; ② 建立自动驾驶事故技术鉴定中心; ③ 强制要求测试车辆实时上传运行数据至监管平台; ④ 推行"无过错赔偿基金"先行赔付机制。
二、民事审判案例分析(30分)
1. 管辖与代表人诉讼(6分)
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由被告住所地(主播、平台)或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法院管辖。本案可由平台所在地某某市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代表人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条件,已售出2.3万台涉及1.8万人,可适用"登记加入式"代表人诉讼,但需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
2. 主播责任(8分)
约定无效:"不对产品功效负责"条款违反《广告法》第56条及《民法典》第506条免责条款无效规定,属无效格式条款。
责任性质: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虚假仍推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55条,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播宣称"中科院研发"明显虚假,应认定"明知"。
3. 平台责任(8分)
删除回放: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1条"商品和服务信息保存不少于三年"义务,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推定消费者主张成立。
算法推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7条,算法推荐需显著标识。平台未标识且过度推送,构成"帮助侵权",依据《民法典》第1197条,承担连带责任;但如平台能证明已尽审核义务,可减轻为补充责任。
4. 先用后付与惩罚性赔偿(8分)
可以主张:"先用后付"属消费信贷服务,不改变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虽未付款,但合同已成立生效,欺诈行为已造成损害(信用评估、时间成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赔偿款优先偿还信贷平台,余额归消费者。
三、行政审判案例分析(22分)
1. "概括授权"审查(6分)
不能作为合法基础: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39条,数据出境需"单独同意"及"显著告知"。默认勾选的灰色小字不符合"明示同意"要求,法院应认定授权无效。
审查标准:采用"目的限定+最小必要"原则,审查出境数据范围是否与授权目的相符。本案87万人消费数据出境,超出"提供服务必要"范围。
2. 程序违法认定(6分)
构成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64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个人1万元以上)应告知听证权利。未向"某某丁"送达告知书,剥夺其程序权利。
处理方式:属重大程序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三)项,判决撤销对"某某丁"的处罚;对公司处罚因已告知,可保留但需重新审查合理性。
3. "同案不同罚"与"明显不当"审查(6分)
同案不同罚:法院应调取"某某外贸平台"案卷,对比违法情节(数据量、敏感程度、整改态度)。如情节相似但处罚悬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六)项"明显不当",可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处罚明显不当:暂停业务6个月属"责令停产停业",应适用听证程序且需证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判决变更为"暂停1个月+整改验收"。
4. 情况判决(4分)
可以作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一)项,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本案需考量:① 数据安全属重大公共利益;② 如撤销处罚,87万人数据持续出境风险;③ 可判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如要求补办安全评估)。
四、裁判文书写作(20分)
【参考答案】
本院认为:
关于欺诈认定及惩罚性赔偿。被告商家以"中科院研发、有效率98%"等虚假内容宣传普通美容仪,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原告主张退一赔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赔偿基数以实际支付价8999元计,惩罚性赔偿26997元,合计35996元。
关于主播连带责任。被告主播作为具备1200万粉丝的专业带货人员,对"中科院研发"等明显虚假表述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依据《广告法》第56条第3款,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其"不对产品功效负责"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消费者。
关于平台算法责任。被告平台未对"猜你喜欢"推荐作显著标识,且过度推送涉虚假内容12次,依据《民法典》第1197条,应认定"应当知道"侵权行为。考虑平台已删除关键证据(直播回放),加重其举证责任,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平台应向原告披露算法推荐逻辑及主播真实身份信息。
关于算法推荐说明。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6条,用户有权要求算法服务提供者说明推荐情况。原告该项诉请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平台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提供书面说明。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商家、主播连带负担560元,被告平台负担140元;公告费300元由平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