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甲欠付乙借款20万元未还,乙诉至A区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后,向甲住所地的B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甲提出愿意以一块古玉抵债,双方遂签订《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甲将古玉交付给乙,但是乙在把玩古玉后身体每况愈下。经检验得知,该古玉系一块放射性石块(甲知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执行中,B区法院可组织甲与乙进行调解
B.乙可向B区法院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和解协议》
C.《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达成时,甲欠付乙的20万元债务消灭
D.乙可就身体损害请求甲赔偿
解析:
执行程序的核心功能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既定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制度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执行程序中仅允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法院不得主动组织调解,A不当选;
甲在签订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时,以放射性石块冒充古玉,构成对乙的欺诈,乙据此依法享有撤销权。依据《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款,当事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应予撤销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执行法院为B区法院,因此乙有权向该院申请撤销该和解协议,B当选;
案涉和解协议属于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且未明确约定原20万元借款债务即时消灭,构成新债清偿。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原债务需待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后方才消灭,仅达成协议时原债务并未消灭,C不当选;
甲明知交付的标的物具有放射性,仍以此抵偿债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乙的人身损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乙有权就此项人身损害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选项。
【补充】
本题围绕执行和解与以物抵债两大核心考点展开:其一,执行程序的特殊性在于无法院调解,仅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其二,执行和解协议存在欺诈等可撤销事由时,当事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撤销后可恢复原执行程序;其三,以物抵债协议未约定旧债即时消灭的,属于新债清偿,原债务自协议履行完毕时消灭;其四,以具有危险性的标的物抵债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44.【民法·2025·回忆版·单选】
甲向ABCD等15个债权人分别借款20万元,各方当事人约定甲还款时统一将款项汇至A的银行账户中。某日,甲向A的账户转账20万元,并在转账的备注一栏表明该笔款项还的是欠付B的借款。此时,B的债权尚未到期,但是C的债权已经到期。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指定偿还给B的行为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原则
B.应根据指定抵充规则确定B的债权得到清偿
C.应认定该20万元偿还欠付B的借款
D.B获得20万元的清偿构成不当得利
解析:
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为适用前提,其核心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题干未交代甲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存在适用平等受偿原则的前提,因此甲指定偿还B的行为不违反该原则,A不当选;
清偿抵充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种类相同的债务。本题中,债务人甲欠付的是15个不同债权人的债务,并非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不符合清偿抵充的适用条件,因此不能依据指定抵充规则确定B的债权得到清偿,B不当选;
在债务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债务人有权自主决定债务清偿的顺序。本案中,甲在转账备注中明确表明该笔20万元款项用于偿还欠付B的借款,属于其对自身清偿行为的自由处分,应认定该20万元已用于清偿欠付B的借款,C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本题中,B的债权虽尚未到期,但甲自愿提前清偿属于对自身期限利益的放弃,B取得该笔款项具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补充】
本题核心考点为债务清偿规则,涉及三项关键规则:其一,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仅适用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形,本题无此前提,故不适用;其二,清偿抵充规则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的场景,本案债务分属不同债权人,不满足适用条件;其三,债务人有权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清偿顺序,且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可放弃自身期限利益。
45.【民法·2011司法考试·单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由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解析:
《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并未解除。一方面,虽然甲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未依约支付收购款,但乙公司此前未进行有效催告,尚不满足迟延履行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条件,未取得解除权;另一方面,《通知》内容仅为建议终止合同,未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不构成有效的解除通知,A不当选;
《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案涉《通知》虽不构成解除通知,但可认定为催告行为,甲公司收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乙公司依法取得法定解除权。《通报》明确载明终止协议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565条规定的解除通知要件,合同自该通知到达甲公司时解除,B当选;
甲公司有权对乙公司的解除行为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对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有权提出异议,C不当选;
乙公司可以在终止协议的同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典型的结算清理条款,合同解除后,乙公司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甲公司支付违约金,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选项。
【补充】
本题核心考点为合同解除的规则,关键要点如下:其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法定解除需满足“催告+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要件,解除权需在条件成就后方能行使;其二,解除权的行使需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单纯的协商、建议不构成有效解除通知;其三,合同相对方对解除行为享有异议权,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确认解除效力;其四,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当事人可同时主张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
46.【民法·2022·回忆版·单选】
2021年10月3日,楚河受韩江之邀前往明珠大酒店参加韩江的婚礼。在婚宴中,楚河不胜酒力而大醉,在离席过程中失手打碎酒店的一个花瓶,价值2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酒店无权请求楚河承担赔偿责任
B.酒店有权请求楚河进行适当补偿
C.酒店有权请求韩江赔偿2000元
D.酒店有权请求韩江进行补偿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无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楚河因醉酒打碎花瓶,其醉酒属于可归责于自身的情形,构成过错侵权,酒店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A不当选;
公平责任的适用需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且仅适用于行为人无过错陷入无意识状态的情形。本案中,楚河系因自身过错醉酒致害,不符合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酒店无权请求其进行适当补偿,B不当选;
韩江与明珠大酒店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韩江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负有妥善保管酒店财物的附随义务。楚河系受邀参与韩江婚宴的客人,其打碎花瓶的行为可归责于韩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与管理义务,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仍应由合同债务人韩江向酒店承担违约责任,故酒店有权请求韩江赔偿2000元,韩江承担责任后可向楚河追偿,C当选;
适用公平补偿责任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韩江对花瓶的损坏负有违约责任,不满足公平补偿的适用条件,酒店无权请求韩江进行补偿,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47.【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甲与乙签订A型号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价款为8万元。合同签订不久,乙告知甲无法正常供货,甲无奈自丙处花费15万元购得A型号设备。经查,在该时间段内,A型号设备的市场价格约为9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解除与乙的买卖合同
B.乙应当赔偿甲损失7万元
C.乙应当赔偿甲损失1万元
D.若甲解除合同则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解析:
乙明确告知甲无法正常供货,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甲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甲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乙解除该买卖合同,A当选;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需遵循可预见性与合理性原则。本案中,甲虽以15万元的价格实施了替代交易,但该价格明显偏离了当时9万元的市场价格,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不应以实际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损失,故乙无需赔偿甲7万元损失,B不当选;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应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确定。本案中,案涉设备的合同价格为8万元,市场价格为9万元,因此可得利益损失为二者的差额1万元,乙应向甲赔偿该1万元损失,C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仍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甲解除合同后依然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选项。
【补充】合同解除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规则关键要点如下:其一,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其二,合同因违约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其三,违约损害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需遵循合理性原则,当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时,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市场价格的差额确定损失,而非直接依据实际替代交易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