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民法·2017司法考试·多选】
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解析: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430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431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2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433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43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5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436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437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438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甲将名贵鹦鹉出质给乙,未对孳息另行约定,质权人乙有权收取孳息,无需交由出质人甲处置,A不当选;
乙作为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致使质物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B当选;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C当选;
在甲乙的借款合同中,既有甲的质押担保,又有第三人丙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435条的规定,乙放弃甲的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选项。
29.【民法·2016司法考试·单选】
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解析:
本案中,乙是山地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乙与甲订立借用合同,甲基于借用合同占有山地车;甲将山地车交由丙修理,甲与丙订立修理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47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成立动产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自行车修好后,如甲未支付修理费,基于修理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丙合法占有自行车,成立动产留置权;
乙作为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借用关系解除前,甲基于维修合同,也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如未付修理费,丙基于留置权绝对合法有权占有,可以拒绝返还,C当选,D不当选;
甲与乙的借用合同已被解除,甲既不有权占有,又非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A不当选;
乙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无须经过甲的同意,B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30.【民法·2021·回忆版·单选】
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存在购销关系,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双方特别约定:“为担保甲公司依约支付价款,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以自己的房屋、汽车、股权、存款等个人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如甲公司到期未支付价款,则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在该合同中签字后,既未交付财产,也未办理登记。此后,甲公司未依约支付价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提供的担保财产无法特定,该约定无效
B.乙公司对张某的财产享有抵押权
C.乙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张某签字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
解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提供担保,担保条款在购销合同中特别约定,并且张某签字,因此这一保证依约定成立,A不当选;
乙公司对张某的财产不享有抵押权。双方虽约定以张某房屋、汽车、股权、存款等个人全部财产提供担保,但该约定仅笼统指向张某全部责任财产,未对特定财产设立抵押,不符合物权特定化要求;且张某既未交付相关财产,也未就不动产、动产及权利担保办理登记或交付公示,抵押权依法并未设立。双方约定实质为张某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张某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无权就张某案涉财产主张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故B不当选,C当选;
本案中张某仅为保证人而非债务人,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