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复盘】26法考民法第5天——物权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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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复盘】26法考民法第5天——物权编(1)

16.【民法·2009司法考试·单选

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解析:

在物权变动的知识框架中,有三大重要制度: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一般构成要件是:法律行为有效、处分人享有处分权、完成公示(不动产完成登记,动产完成交付)。

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制度中,核心规则是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成立生效的依据是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影响物权变动,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存在,就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因欠缺其他因素而没有发生的,不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产生所有权移的效果。在此,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房屋所有权移转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要依据《民法典》总则编与合同编的规定予以判断,而房屋所有权是否移转,则要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进行判定。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包括法律文书、继承、事实行为、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等规定。

善意取得。其构成要件是:

1处分人没有处分权;

2)处分人存在权利外观;

3)受让人善意(受让人不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在举证责任上推定受让人为善意);

4)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5)完成公示(不动产完成登记,动产完成交付)。

回到本题,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

回到题目中,甲与乙签订赠与合同,有处分权人甲将200册图书赠送给乙并完成交付。“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这一约定意味着乙成为图书所有权人后不能对图书进行处分,甲实际上剥夺了乙的处分权,而所有权的全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因此限制处分权的这一约定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根据区分原则,该合同并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在债法上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合同有效,甲有处分权,完成交付,乙取得藏书所有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17.【民法·2025回忆版·

黄某居住于某小区靠道路一侧,小区出口区域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经常停放多辆某品牌的共享单车,严重影响该小区业主的正常出行。经查,甲科技公司为该品牌共享单车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乙公司是该共享单车实际运营管理方。某日,在该小区附近上班的史某将共享单车停放在该小区出口区域,黄某见状要求史某挪车被拒。黄某遂向甲科技公司、乙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关于黄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有?

A.要求史某挪车

B.要求乙公司挪车

C.要求甲科技公司将小区出口区域设置为禁停区

D.要求甲科技公司与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解析:

黄某作为小区居民,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小区出口停放的共享单车影响业主出行,妨害了居民的物权行使,黄某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史某是行为妨害人,甲科技公司与乙公司对共享单车具有控制力,是状态妨害人,黄某有权要求上述两大类主体排除妨害,故ABC当选;

【真题复盘】26法考民法第4天推文的第12题里,我们学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故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选项。


18.【民法·2020回忆版·单选

(注:本题各家民法老师有观点争议)

古某与5岁的幼子古晓到公园散步,古晓对摊贩张某所饲养的鸽子十分感兴趣,古某遂向摊贩张某购买了一只。在付款完毕后,古某指示张某将鸽子直接交给古晓。不料,在张某递送鸽子时,古晓因为害怕,手一缩,鸽子飞上天空,一去不回。关于飞走的鸽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鸽子的所有权归属于古某

B.鸽子的所有权归属于古晓

C.鸽子的所有权归属于张某

D.应以买卖合同的风险对本案进行调整

分析:

古某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并指示张某将鸽子交给幼子古晓,这是一个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有效,张某是有权处分人。不涉及合同风险问题。

那么,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在本题中如何理解呢?

本题中,张某进行现实交付,意图直接向受让人古晓移转标的物鸽子,假设鸽子被古晓紧紧接住,占有发生转移,现实交付完成,物权完成变动,所有权自然归于古晓,毋庸置疑。但分析本题,不仅要看法律关系,更要结合案涉背景与社会观念综合判断。

公园摊贩售卖鸽子,即时清结的小额动产买卖,付款后出卖人主动递出标的物,即已完成出卖人一方的交付行为。张某在古某付款后,依指示将鸽子递向古晓,已作出符合交易习惯的交付举动,不存在未履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若仅因受领方孩童突然缩手,就认定交付未完成,违背街头即时交易的基本认知,消费者付款后商家递出商品,交易即告完成,风险与所有权随之移转,商家不再承担买受人自身受领迟延导致的损失。古晓因恐惧未接住,买受人一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占有落空,不能归责于出卖人,不能据此否定交付效力。

李劲松老师认为,依照一般社会观念,在古某付完价款后,李某将鸽子递给从笼子里取出递给古晓这个过程中,李某就已经将鸽子的控制、支配交给了古晓,其直接占有已经发生移转,现实交付已经完成,古晓已经取得该鸽子的所有权。

据此,可认定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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