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考主观刑法真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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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考主观刑法真题(附答案)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 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 “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会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菜,导致案发。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已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2. 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3. 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4. 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5. 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实施了杀害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其又将本基于保管而合法占有的名画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赵某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两罪应数罪并罚(赵某已经占有名画,不可能再对该画实施抢劫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实施了杀害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其又将本基于保管而合法占有的名画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但赵某实施杀人行为是为了侵占钱某的字画,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故而故意杀人罪应当吸收侵占罪,对赵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成立抢劫罪一罪,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活埋使其窒息,故而之前的杀人行为处于未遂状态,赵某实施了两个行为,故而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钱某死亡的原因系活埋使其窒息和之前的杀人行为,两者与其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故而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数罪并罚。(应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即系对死亡结果进行了重复评价;定罪时,由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杀人罪(既遂)。孙某在赵某实施完杀人行为后加入犯罪,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对此前赵某的杀人行为并不负责任。但之后,其发现钱某并未死亡,未告知赵某且反复催促赵某尽快将钱某掩埋的行为,可推定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且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促进作用,故而孙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孙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1、若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即系利用赵某过失行为,活埋钱某,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2、若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孙某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四、敲诈勒索罪(基于胁迫威胁欺诈等恐吓行为使得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使其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也属于敲诈勒索);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两种观点。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公安机关揭发罪行要挟赵某,强迫其交出名画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两种观点。犯罪既遂: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人事实上取得名画真品,只要求犯罪人取得形式上的财产标的物即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孙某取得的虽是名画赝品,但已经符合财产标的物形式上的要求,故而其构成犯罪既遂,并应按8000元适合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既遂要求犯罪人事实上取得名画真品,要求犯罪人取得实质上的财产标的物才能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孙某取得的仅是名画赝品,仅符合财产标的物形式上的要求,而不符合实质要求,故而其构成犯罪未遂,并应按800万元适合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五、不构成犯罪。理由:孙某虽然在客观上将一幅假画卖给了李某,具有客观上的法益侵害性,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但其主观上对此画系赝品并不知悉,并没有欺诈李某的犯罪故意,故而根据“主客观一体”的原则,其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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