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条分析】真题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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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EXPERTISE -

在法硕考试中,主观题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同客观题相比,主观题不仅分值更高,且在考察考生背诵记忆的基础上,兼具检验考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掌握与灵活运用之功能。近年来,随着法硕考生日趋增多,针对记忆的考察已经很难体现出区分度,法硕考试传统“背多分 ”的光景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取而代之的,是试题更加注重考生在摄取知识后的消化吸收情况,即总结归纳、系统梳理、对比分析的能力。故在主观题备考中,通过背诵积累足量的素材仅是前菜,如何利用这些素材在考场有限的时间内组织一份重点突出、详略得当,且能够体现应试者逻辑思路和扎实素养的答案才是取得高分的胜负手。

法条分析题 · 非法学2024年法律基础第56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9条规定: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请回答:

问题一:本条为什么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

【解题思路】

第一,回答为什么解决相邻关系问题要按照习惯。因为习惯在相邻关系纠纷中的独特价值:它是在长期社区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为当地民众普遍认可的行为规则,最能反映特定地域内不动产利用的合理边界与“邻里和睦 ”的社区伦理,适用习惯解决纠纷往往更符合民众的普遍预期,结果也更易被接受和执行。

第二,回答习惯本身对法律法规的补充性作用。

【参考答案】

1.相邻关系的类型及其处理在全国各地存在差异,无法在法律、法规中对其作出全面规定。

2.习惯具有普遍性和认同性,经国家认可后,可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补充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足。

【拓展点睛】

学会正反结合地去吸收题目,下次题目换个角度问应该怎么处理相邻关系时,就应该从法律+习惯的角度回答,并说明适用的先后顺序以及适用习惯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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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本条规定的“ 习惯 ”的认定标准和适用条件

【解题思路】

首先,必须明确其适用条件:只有在处理该相邻关系问题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方可考虑适用习惯。

其次,核心在于阐述“ 习惯 ”本身的认定标准,这需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展开:客观上,该做法必须在当地长期、反复实践,形成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持续性 ”与“惯性 ”);主观上,它需要被当地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并确信为一种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 内心确信 ”)。

【参考答案】

1.适用条件:第一,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第二,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认定标准:在一定地域内长期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确定权利义务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习惯。

【拓展点睛】

对知识点的理解提示:

第一,“当地习惯 ”的效力并非优先于或等同于法律法规,实际上其适用具有严格的补充性,即“法有规定不从习惯 ”;

第二,忽视“ 当地习惯 ”自身的合法性审查,并非任何习惯都可适用,其必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例如,歧视性的地方陋俗就不能被采纳;

第三,“可以 ”一词所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便存在习惯,法院也需审查其合理性与适用性,而非必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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