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招收定向培养士官在专科提前批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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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为加快培养军队现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士官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军动〔2017〕64号)要求,确定四川省2017年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的考生须为2017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在18所地方高校2017年专科招生计划规模内,面向全省生源为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和武警部队等招收定向培养士官770人(含女性13人,具体计划见附件1)。有关招生计划要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编制,并将“计划类别”标注为“直招士官生”。

  三、工作安排

  (一)招生

  定向培养士官的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在专科提前批次录取。

  1、招生宣传。填报志愿前,各市(州)征兵办公室要会同教育、招生部门和试点高校做好定向培养士官招生宣传工作,通过发布公告信息、在普通高级中学张贴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家长、教师介绍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毕业去向等相关信息。

  2、志愿填报。考生在高考成绩通知后至7月5日12时前,将相应高校“直招士官生”志愿填报在专科提前批志愿栏。

  3、体格检查和面试。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征兵办公室,根据“直招士官生”考生志愿库,在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以下,按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分性别和科类,依照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定向培养士官录取控制分数线﹝超过我省本科第二批控制分数线(含),填报了定向培养士官院校志愿的考生,全部纳入体检名单,不计入比例﹞。7月1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向省征兵办公室提供参加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考生名单,经省征兵办公室进行分组后,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sceea.cn)、四川征兵网(www.zbwsc.cn)和四川征兵微信平台(公众号:sczbbgs)公布参检考生体检面试分组、时间及地点安排,各市(州)征兵办公室根据省征兵办公室的通知,指派专人组织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检。7月中旬,省征兵办公室组织参检考生进行体格检查和面试。体格检查办法和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面试由招收部队会同兵役机关组织实施,主要通过目测和交谈,依据《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表》(式样见附件2)进行评价。体检结束一周后至当年9月1日前,考生如需查询体检结果,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开具体检结果查询介绍信,至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查询原始档案。

  4、政治考核。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会同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审查办法和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市级征兵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征兵办公室下发的体检面试合格考生名单,指导县级征兵办公室认真做好参检考生政治考核工作,并于7月23日前将政治考核合格的考生名单(式样见附件3)和《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报送省征兵办公室。7月28日前,省征兵办公室将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依据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在相关考生的电子信息中标注合格标志,作为投档的依据之一。

  5、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征兵办公室共同组织做好录取相关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在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中,根据志愿和分数,区分性别,按招生高校定向招收士官生计划数的120%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军人子女、英模烈士子女,以及省级政府表彰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个人优先录取(优先录取考生名单由省征兵办公室向试点高校提供)。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补投第二志愿合格生源,仍完不成计划的向未录取的合格生源征集一次志愿,生源数量仍然不足时,可调整到上线考生数量充足的省份录取。8月1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向省征兵办公室和招生高校提供录取名单,招生高校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9月底前,省征兵办公室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并将相关考生的《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和《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表》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学生档案。

  6、补充。培养对象因淘汰或录取不足出现的空缺,每年年底前从同年级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进行选拔补充。高校对报名学生体格、病史、政治和学习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择优推荐培养对象;省征兵办公室会同招收部队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根据其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入伍意愿等,择优确定为培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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