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丨诚信之光,照亮高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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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丨诚信之光,照亮高考之路! 第1张

高考,作为广大学子迈向人生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不仅关乎每位考生的未来职业道路与人生轨迹,更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切身利益,因此成为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试图趁虚而入,他们受经济利益驱使,肆无忌惮地散播涉考虚假信息,煽动焦虑情绪,甚至通过诈骗等不法手段诱导考生走上作弊的歧途,企图破坏这片本应公平公正的考试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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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替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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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是考场中的一种作弊行为,是用各种欺骗手段假以他人身份代为参加考试的行为。替人代考的人就是所谓的枪手。替考使考试制度就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及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甚至破坏社会公平。对于替考事件教育部都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惩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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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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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手”现多指代替别人参加考试或撰写论文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人;也指看准后行事,事完就走的人;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替考、泄露试卷等)的人也是“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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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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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节选)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有“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等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选)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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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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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高考作弊

逃不过法网恢恢

【案例】2020年高考前,考生朱某某伙同温某(另案处理)商议在考试中组织作弊,由朱某某提供试题,温某负责寻找“枪手”,共同出资付“枪手”做试题费用。考试期间,朱某某将手机带入考场,拍摄考试卷子传给“枪手”,“枪手”作答后发答案给考生抄袭。参与者和组织者都被迅速抓获。考生朱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对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不要一时糊涂,抱憾终生。

“李鬼”终难变“李逵”

以身试法不可行

【案例】某省 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专业统考中,两名舞弊人员找了一名大学生,为一名考生进行替考,被警方抓获。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替考大学生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提醒】近年来,一些新技术手段逐步被用于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防替考等舞弊行为。考试虽可贵、诚信价更高,不要相信不法分子的蛊惑,以免上当受骗,更不要心存侥幸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身试法终将“自食恶果”。

避开安检带手机

考试作弊毁前程

【案例】2022 年高考期间,某考生避开入场安检,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至 QQ群寻求解答未果。依据相关规定,违规考生被严肃处理。

【法规】高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高考手机作弊专项治理,让手机“带不进”“用不了”“传不出”。高考期间,全国各地莘莘学子们将在标准化考场、全程视频监控下为梦想拼搏,在考试结束后,考场视频录像也会进行集中回放审看,确定每一名考生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各项要求,服从考务人员安排,拒绝携带手机等违规违禁物品,遵守考试纪律。输了一场考试不重要,输了自己的人生才真是得不偿失。

虚假宣传不可信

没有“馅饼”有“陷阱”

【案例】考试命题专家授课、强化包过,某某同学被录取到某名校……这样的宣传方案和招生广告经常出现在各种考试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中,让不少家长信以为真。从公开的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看,均不同程度存在着虚假宣传多样化、普遍化和价格欺诈行为问题。虚构教育师资的能力和水平、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过分的夸大和宣传、以学生和受益者的名义来进行虚假宣传已成为培训机构实施欺诈惯用的把戏。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提醒】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其保管和运送都有极其严格的管理措施。各类培训机构根本不可能保证考生“包过”,也不可能提供“真题”,更不能花钱买文凭。考生切勿听信虚假宣传,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贻误宝贵的复习时间。

“占坑帖”当噱头博眼球

涉考“恶作剧”不可碰

【案例】2022 年高考数学科目考试结束后,有网民发布部分试卷图片,被疑泄露试题。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系恶意编辑“占坑帖”。

其考前在有关平台发布无关帖子占位,考后再用试卷内容替换原有内容,帖子时间仍显示为开考前,造成疑似考前泄题的假象。另有个别考生在网上发帖自称“考前押中试题”,同样属于考后恶意编辑的“占坑帖”。

【提醒】律师和专家提醒,如果考生恶意发布此类信息,除违反了考试纪律之外,还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如果培训机构或其他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布“占坑帖”的方式,虚构考前能获得试题或者“押中真题”的信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涉嫌构成诈骗罪。考生切勿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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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是每位考生必须坚守的底线

也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表现

让我们一起为高考创造一个

公平、公正、有序的考试环境

共同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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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林雪梅

 监制 | 韩庆万 

策划 | 曹书豪

排版 | 徐茁栒

来源 | 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

    出品单位 |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投稿邮箱 | xgbjyk@yb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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