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
招生工作的通知
皖招委〔2024〕4号
各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教体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眼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招委〔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力保障考试安全平稳
1. 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各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高考及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安全平稳。
2. 严格考试组织管理。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厉打击考试舞弊,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实施办法;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实现智能安检门全配备、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有效屏蔽;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强监考巡考工作,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检查,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3. 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各市、县(市、区)招委成员单位要按照“平安高考”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能分工,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健全服务保障机制,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便利,营造温馨和谐的考试环境。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精准做好考试卫生防疫工作。
4.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水平,加强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健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要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及时堵塞安全技术漏洞。高考期间,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应急指挥专班,调度协调处置各类涉考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并报告省招委。
5. 深入开展诚信教育。要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诚信制度,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在报名、体检、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主要阶段,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作为重要内容,让考生和考务人员全面理解诚信做人的重要性和违规违纪带来的严重后果。
6. 完善工作激励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教师参与命题、考务、评卷等工作的激励机制,将教师从事考试相关工作的成果与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挂钩,调动优秀教师参与考试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国家教育考试队伍能力和水平。各级招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妥善解决参与命题、试卷监印、制卷、安全保密、监考、巡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对需要作为考点的,以及需要抽调教师参加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的,有关学校要合理调整教学安排,全力配合,不得推诿。
二、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7. 严格招生计划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严格落实招生计划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不得擅自调整国家下达的计划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不得随意更改高校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8. 继续实施专项计划。各地和有关高校要加强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招生政策宣传和解读,全面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精准落实到位。按照教育部规定,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9. 落实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政策。要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参加高考。对于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考生,要针对不同情况,逐级汇总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协调流出地予以稳妥处置,原则上回流出地参加高考。加强高考报名政策宣传解读,在中考报名、高中新生入学、学年开学等关键节点,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和摸底核查,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做好引导工作。要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压实高中阶段学校责任,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查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虚假学籍等违规情况;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稳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
10. 确保改革平稳落地。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我省高考综合改革落地的各项工作,精心制定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方案。做好考生志愿填报指导、投档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落地。进一步总结高考适应性演练经验,完善考试办法。细化改革措施,促进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的协调联动。持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和考务工作队伍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完善保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规范特殊类型招生,精心做好艺术体育类考试组织和招生录取各环节工作,确保有效衔接。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录取办法,严格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审核查验。各地和相关高校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11. 完善分类考试招生制度。要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加强统筹,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教高考制度,推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高职院校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职教高考招生专业结构,重点向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和就业质量高的专业倾斜。完善分类考试内容、形式和招生录取机制,着力选拔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要加强分类考试规范管理,严格制度措施,加大对高职院校组织考试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严格规范招生录取管理
12. 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招委、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等全过程监督。高校要严格执行经审核的招生章程及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部门或高校予以问责。要加大违规查处和曝光力度,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13.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地各校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各高校要逐步减少外派招生宣传组的数量,进一步拓展线上咨询服务渠道。严肃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纪律,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高校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准确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和内容错误。
14. 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并按照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五、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
15. 坚持正确宣传导向。要加强高考宣传工作,及时主动、准确有序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考成绩、高校录取分数线等发布工作,避免唯分数论、唯升学论,推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鼓励学生成长为不同类型的人才,实现学以致用。各地各校不得以各种方式公布宣传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
16. 加强志愿填报辅导。要建设完善志愿填报辅助系统,推进志愿填报参考信息数字化,为考生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通过专题讲座、视频直播、在线答疑、电话咨询等方式,为考生和家长提供多渠道公共服务。要充分发挥高中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加强对一线班主任、任课教师培训,为考生提供优质的个性化咨询服务。要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志愿被篡改,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
17. 规范培训机构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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