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录取
不仅要我们的成绩“达标”
也需要身体素质“过硬”
在体检结果中
不予录取
不宜就读
这些专业名词到底意味着什么
哪些学校和专业有身体要求
我们为各位同学整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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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考生经过眼科、外科、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胸透、检验等系统的体格检查,每个科室的医生会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所列条款,结合考生的身体状况做出各科体检结论。最后,主检医生根据《指导意见》,综合各科结论给考生一个“报考专业建议”,这个建议就是体检结果。
一般来说,体检结果中有以下三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对应《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学校可以不予录取”部分所列条款。
这类考生由于身体疾病原因,录取几率较小。应积极做好疾病的治疗。
对应《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部分所列条款,主要包括视力不足、色觉异常等。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这类考生应避免报考《指导意见》中列出的受限专业,一旦填报了受限专业,录取中退档风险较大。如果同时填报了其他专业或服从专业调剂,在未受限专业录取不满的情况下,也可能被录取或调剂到其他专业。此外,根据教育部2010年的有关补充规定,取消《指导意见》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对应《指导意见》中第三部分“不宜就读的专业”部分所列条款,内容较多,建议考生要熟悉并掌握,特别是有关视力、肢体残疾等。
根据《指导意见》,“不宜就读的专业”是供考生填报志愿作为参考的,并强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但是,考虑到课程的设置特点以及相关行业的岗位特点,填报了不宜就读的专业有可能难以完成学业,甚至影响未来就业等。因此,建议考生志愿填报时谨慎选择。如果考生对高校的某一专业的确兴趣浓厚,最好在志愿填报前直接咨询高校招办,再做是否填报该专业的决定。
除《指导意见》所列条目外,在高校《招生章程》中,我们还会看到一些专业通常会对身体条件做出要求,如——
以四川大学为例,该校2023年招生章程第十四条规定:
以首都医科大学为例,该校2023年招生章程第十二条规定:
以上海海关学院为例,该校2023年招生章程第十五条规定:
以大连海事大学为例,该校2023年招生章程第十二条规定:
以北京体育大学为例,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第十三条规定:
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对于身体条件的补充说明,都是基于本校相关专业培养进行特别要求,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即使是同样对身高有要求的专业,不同高校也可能要求不同。因此,不要认为符合了A院校某专业的身体要求,就想当然地认为也符合B院校的同一专业。建议考生在确定报考意向院校后,一定要仔细查阅学校当年的《招生章程》,看看是否有补充规定。
部分报考特殊招生类型的考生,还要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体检,合格后才可能被录取。
1.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要参加由省军区指导军分区(警备区)组织的军检。
2.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要参加由省级公安系统或高校组织的体检。
3.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要参加由省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
4.报考民航院校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要参加学校与具有民航局鉴定资质的体检机构统一组织的招飞体检,并参加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
5.报考空军招飞的考生,要参加由招飞中心会同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身体基本条件筛查。
6.报考海军招飞的考生,要参加海军招飞办和海军总医院海空勤体检中心共同组织的身体基本条件筛查。
除报考三大招飞的考生外,其他体检项目一般在高考后进行。
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考机构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考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呈报市(州)招考机构,由市(州)招考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体检结论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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