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某物业公司与万某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某小区二楼会所作为开发商的办公点。业主不满,准备和万某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经查,万某开发商在移交物业时,将会所与物业用房一并作为配套用房移交给万某物业公司,而且写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会所的成本已列入商品房价格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回忆版-单)
A.会所归业主所有
B.会所归万某开发商所有
C.会所归万某开发商和业主共有
D.业主有权请求万某开发商支付使用费
【答案】AD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万某开发商在移交物业时,将会所与物业用房一并作为配套用房移交给万某物业公司,而且写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会所的成本已列入商品房价格中。故会所应当归业主所有,A正确,BC错误。万某开发商使用业主的物业,当然需要支付使用费,D正确。
2.赵某购买某市海景房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在家安装空调,将外机安装在房屋外墙。由于车位紧张,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将其中一块绿地改为停车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
B.赵某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机构成侵权
C.赵某装修房屋无须通知物业服务公司
D.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决定将绿地改为停车场
【答案】A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考点1]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①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房屋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故A选项正确。
[考点2]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赵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是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不构成侵权,故B选项错误。
[考点3]业主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945条第1、2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赵某装修房屋须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故C选项错误。
[考点4]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民法典》第278条第1、2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⑧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将绿地改为停车场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物业服务公司不能决定。故D选项错误。
5.高某向张某购买某小区701房屋。该单元地下室于2007年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分隔为12小间,其中7号小地下室由张某抽签取得并独占使用。张某售房时未告知高某,且未交付该地下室。高某发现后要求腾空交付,遭拒后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单选)
A.7号地下室归张某所有,张某无须交付
B.7号地下室归高某所有,张某须交付
C.7号地下室归业主共有,张某须交付
D.7号地下室归业主共有,张某无须交付
【答案】C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地下室并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部分,而是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7号小地下室系分隔出来分配给业主单独使用的共有部分,其性质仍属于业主共有,AB错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时,不仅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而且其基于业主共同管理约定所享有的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让,既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继受取得业主权利的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房屋转让人应当协助将其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让人。C正确,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