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小练
甲、乙、丙、丁四人约定7月16日晚去辛家盗窃,7月15日甲告诉其余三人自己身体不适建议另择时间,其余三人认为前期准备已很充分,故仍要求按照原计划行动。7月16日晚三人到达犯罪现场后发现辛家的锁很难破解,乙偷偷打电话给甲,甲建议乙放弃,乙随后找借口上厕所退出。丙、丁二人在破解密码锁后,虽发现乙不在,但继续进入辛家实施盗窃。辛趁丙未发现之际,拿着高尔夫球杆对准丙的脑袋一击,丙当场倒地死亡。而辛在抓丁的过程中,被丁打成重伤,丁窃取财物价值约12000元。在案发后约一个小时,甲打电话报警说丙、丁二人在辛家实施盗窃。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丙丁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 辛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甲在本案中构成盗窃罪的中止,乙构成盗窃罪的预备
D 甲报警陈述的情况与丙、乙二人实际实施的行为不一致,不构成自首
解析
答案 A
本题考查刑法。
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甲、乙、丙、丁四人有共同盗窃犯罪的故意,有共谋的前期准备,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题目表述“在丙、丁二人实施盗窃期间,辛趁丙未发现之际,拿着高尔夫球杆对准丙的脑袋一击,丙当场倒地死亡”可知,辛“出手防卫”的时间是适时的,但是,其用高尔夫球杆对丙的脑袋击打造成丙当场死亡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辛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构成故意杀人罪。
C项错误,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部分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部分人的行为未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均以既遂犯论处。本题中,甲、乙、丙、丁四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最终丁窃取财物价值约12000元,四人均构成犯罪既遂。
D项错误,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甲不构成自首,原因是甲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D项表述逻辑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A。
知识点汇总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共同犯罪中,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部分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部分人的行为未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均以既遂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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