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8年
**案情:**某日,甲和乙到饭店吃饭时偶遇甲的仇人丙,甲与丙发生口角,乙劝阻不成,甲用饭店的板凳击打丙的头部致其昏迷。乙将丙送往医院,但乙到达医院附近的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丙送往医院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丙送至医院,此时丙已经死亡。
检察院对乙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提供如下证据:
乙的口供:甲将丙打昏迷后,22:20,乙和丁将丙抬上车。22:50,乙驾车到医院附近的停车场时,发现丙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丙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甲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甲一起赶回停车场把丙送到医院,医院认定丙已死亡。
甲的口供:甲将丙打昏迷,乙送丙到医院,半夜乙找甲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丙就医。二人次日凌晨将丙送医,此处口供与乙吻合。
丁的证言:22:20,丁和乙一起将丙抬上车,此时丙仍有心跳和呼吸。丁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丙一定不会死亡。
饭店监控录像:22:20,乙和丁将丙抬上车。
停车场监控录像:22:50,乙的车出现在停车场,乙独自下车离开,只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5点和甲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丙抬往医院。
法医死亡鉴定:丙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痕。丙自身有凝血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具体死亡时间。
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乙、甲将丙送往医院,医院认定丙已完全死亡。
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乙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所得,实际上他当晚将丙送往医院停车场时,丙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丙并未死亡。乙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乙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乙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乙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丙的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丙的具体死亡时间。(2018年仿真真题)
问题:
请利用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乙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判决,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判决结论: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
乙当庭翻供,主张其庭前口供系刑讯逼供取得,提供了涉嫌刑讯的时间、手段线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公安机关仅提交部分时间段讯问录像,没有完整提供乙所指全部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无法证明该份口供取证程序完全合法,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该份乙的庭前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剩余证据分析(排除乙庭前口供之后)
1. 甲的口供:甲供述乙没有送丙就医。甲是案件利害关系人,该供述属于言词证据,证明力弱,不能单独定案。
2. 丁的证言:22:20抬上车时丙尚有心跳呼吸;但丁不能证明22:50到达停车场时丙仍然存活。“及时就医就不会死亡”只是主观推测,属于意见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3. 两份监控录像:仅能证明时间、行为过程:22:20抬丙上车;22:50乙把车停在停车场离开,次日凌晨5点才送医。监控看不到车内丙的生命体征,无法证明乙离开停车场时,丙仍然活着。
4. 法医鉴定意见:丙系头部遭击打、自身凝血障碍大出血死亡,但无法确定丙确切死亡时间。无法判断:丙是在乙遗弃停车场之前已经死亡,还是乙遗弃不救助之后才死亡。
5. 医院记录:仅能证明凌晨5点送医时丙已经死亡。
三、本案定罪核心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犯罪必须证明关键事实:👉乙在停车场离开的时候,丙仍然活着,乙负有救助义务、能救助而不救助,该不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现有全部证据,无法确定丙的死亡时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丙在乙停放车辆、离开停车场之前就已经死亡的可能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认定有罪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达不到该证明标准。
四、最终裁判
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考场极简背诵版(可直接誊写)
1. 乙提出刑讯逼供线索,控方仅提供部分讯问录像,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乙庭前有罪供述依法排除。
2. 剩余证据:监控、甲供述、丁证言、法医鉴定,仅能还原客观行为时序,无法查明丙确切死亡时间,不能排除乙离开停车场时丙已经死亡的合理怀疑。
3.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需要证明乙不救助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4. 判决:证据不足,指控乙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无罪判决。
需要我把2018民法主观题原文提取出来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