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风景名胜区条例》近年真题干扰项专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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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风景名胜区条例》近年真题干扰项专项分析

风景名胜区条例 · 真题干扰项专项分析

基于知识库《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真题来看来看,命题人在《风景名胜区条例》专题的干扰项设置上,呈现出以下4种固定模式。


一、干扰项命制总体规律

从你上传的2道真题(2023-43、2021-48)来看,命题人在《风景名胜区条例》专题的干扰项设置上,呈现出以下4种固定模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专题真题数量相对较少(仅2道),但命题手法高度精炼——两道题基本覆盖了该条例最核心的考点和干扰手法。同时,2026年修订版《风景名胜区条例》仅有一处实质性变化(缆车、索道选址核准权限上收),这意味着一处全新的、极可能出现的干扰项来源。


二、四大干扰项模式详解

模式一:反向陈述——将“不得”篡改为“允许”(最高频)

真题回放(2023-43 A项):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下列关于风景名胜区设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允许部分重合或者交叉
B.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C.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D.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答案:A

干扰项手法分析:

这是最经典的“反向陈述”手法。第七条原文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命题人将其篡改为“允许部分重合或者交叉”,用一个词的反转制造了整道题的干扰项。

陷阱逻辑:

命题人利用“新设立”与“已设立”两种情形的不同规则,设置了精妙的对比:

  • • A项(错误):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 • C项(正确):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A项与C项形成鲜明的“新设立 vs 已设立”的对比——同一个“重合交叉”问题,新设立的绝对禁止,已设立的允许存在但要求“规划协调”。命题人故意混淆这两种时间状态,将“新设立”的绝对禁止篡改为“允许”,将“已设立”的允许存在但不协调的排除。

避坑要点: 必须同时记住两个规则:(1)新设立的不得重合或者交叉;(2)已设立的重合或交叉的,规划应当相协调。凡是说新设立“允许”重合交叉的,直接判错。


模式二:数字篡改——精确数值被替换(高频)

真题回放(2021-48 B项):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下列选项中关于风景名胜区设立和划分不正确的是( )。
A.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
B.风景名胜区应自设立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C.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D.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提交材料包含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答案:B

干扰项手法分析:

第十四条原文为“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命题人将“2年”篡改为“一年”。

陷阱逻辑:

命题人设置的陷阱并非简单的数字错误,而是利用了考生的“合理想象”——很多人会凭直觉认为“规划编制应该尽快完成,一年就够了”,从而忽略了法条明确规定的是“2年”。

深层背景:同属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区条例》(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保护区规划无明确编制期限(仅规定“根据需要”编制),《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规划。命题人可能利用不同法规之间的期限差异制造混淆——将自然公园的“一年”移植到风景名胜区的“2年”上。

避坑要点: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法定期限是“2年”——这是一个必须死记的数字,不能凭“合理推测”作答。


模式三:概念偷换——用近义但非原文的词语替换(高频)

真题回放(2021-48 D项):

D.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提交材料包含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原文【第九条第(四)项】: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干扰项手法分析:

本题中D项保留了原文“游览条件”的正确表述,但命题人极可能设置如下干扰项:将“游览条件”偷换为“旅游条件”。

陷阱逻辑:

“游览”与“旅游”在日常语境中经常混用,但在法条文本中是严格区分的。命题人利用这种“一字之差”制造陷阱——看起来意思差不多,但在法规选择题中,法条原文用词必须精确。

避坑要点: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项为“游览条件”而非“旅游条件”。这是一字之差的细节考点。


模式四:范围缩小——将“并列关系”缩为“单一关系”(低频但典型)

真题回放(2021-48 A项):

A.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

原文【第七条】: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干扰项手法分析:

A项虽然只写了“不得重合”,略去了“或者交叉”,但由于“重合”和“交叉”在语义上相近,且“不得重合”已经包含了不得重合或交叉的核心含义,因此A项仍为正确表述。

陷阱逻辑:

这类手法的变种可能更为隐蔽——命题人可能会将原文的两个并列条件缩减为一个,并声称“只禁止重合,不禁止交叉”。虽然本真题中A项保持了正确性,但这种命题思路值得警惕。

避坑要点: 法条原文为“重合或者交叉”——记住是“或者”,即两种情形均被禁止。如果在选项中出现“只禁止重合,交叉是允许的”,直接判错。


三、真题干扰项手法汇总表(2道真题全量分析)

真题
选项
原文表述
干扰项表述
干扰手法
正误
2023-43
A
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允许部分重合或者交叉
反向陈述
2023-43
B
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
同左
2023-43
C
规划应当相协调
同左
2023-43
D
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同左
2021-48
A
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不得重合(略“交叉”)
范围缩小(但未改变含义)
2021-48
B
2年内编制完成
一年内编制完成
数字篡改
2021-48
C
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同左
2021-48
D
游览条件
游览条件(保持原文)

四、2026年新条例特有干扰项展望

2026年修订版《风景名胜区条例》仅有一处实质性变化——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旧版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结合命题规律,此处变化极可能成为2026年新考点,预测干扰项如下: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
可能的干扰项
干扰手法
可能出现的题型
选址方案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旧主体混入
单选/多选
同上有别于省级风景名胜区(无此核准要求)
所有风景名胜区的缆车、索道选址均需核准
扩大适用范围
多选
选址方案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核准
审批主体上移(“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
单选
第四十二条: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未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与旧版混淆
单选

五、跨文件干扰项展望(风景名胜区 vs 其他法规)

1. 与《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混淆风险

风景名胜区已被纳入国家级自然公园体系,但《风景名胜区条例》与《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在管控规定上存在差异。命题人可能设计跨文件对比干扰项:

对比维度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干扰项可能设置
缆车、索道管控
选址方案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第十四条)
将风景名胜区的“核准”写成“严格控制”
核心区域禁止建设
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第二十七条)
合理利用区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第十四条)
将两种“禁止清单”互换

2. 与《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修订)的混淆风险

两条例在“与自然保护区的重合交叉”问题上存在关联,命题人可能设计如下干扰项:

对比维度
风景名胜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
干扰项可能设置
重合交叉处理(新设立)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内不再保留自然公园类自然保护地(第十五条)
将自然保护区的“不再保留”要求套给风景名胜区
已设立的重合处理
规划应当相协调(第七条)
未划入国家公园的部分予以整合或者撤销(第十五条)
将自然保护区的“整合撤销”套给风景名胜区

六、备考锦囊

  1. 1. “不得重合交叉”是绝对禁止: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第七条)——见到“允许部分重合”直接判错。
  2. 2. “2年”是规划编制的法定期限:从设立之日起2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第十四条)——见到“1年”直接判错。
  3. 3. “游览条件”而非“旅游条件”:申请材料中的用词是“游览条件”(第九条)——一字之差,必须精准记忆。
  4. 4. 记住缆车索道核准权限的新变化
    •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选址方案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八条)
    • • 这是在本次修订中唯一改变的内容
  5. 5. 牢记核心景区“四件套”禁止清单: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这四类建筑在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对应的罚款为50万-100万。
  6. 6. 警惕跨文件概念混用:风景名胜区与国家级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在“重合交叉”、“缆车索道管控”等问题上规定不同,需注意区分,切勿张冠李戴。
  7. 【专题研究】《风景名胜区条例》近年真题干扰项专项分析-第1张图片-四季读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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