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约 [6000] 字,阅读约需 [15] 分钟。
答题原则
法条不用抄全,只写关键词 案情只引用最关键的1~2个词 结论重复时只说一句话 尽量法言法语
案例
2020年2月甲公司在东山区成立,王某是唯一股东且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王某与李某结婚,婚后李某担任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22年2月,甲公司因扩大生产经营,增加生产线,需要购买大型生产设备,遂与西河区的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200万元的生产设备,甲公司先支付100万元,剩余100万元分10期支付,每次支付10万元,于每月月初支付,12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西河区法院管辖。同时王某为该《设备买卖合同》提供担保,表示:“若甲公司不履行债务,王某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李某没在协议上签字。
2022年7月,甲公司不再按期支付货款(支付4期后不再付款),后乙公司经了解发现系甲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设备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生产线停工。为了使甲公司能够顺利使用设备,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培训协议》,甲公司支付培训费20万元,于12月底付清。后乙公司派员到甲公司对其员工进行了1个月的设备使用培训,但甲公司仍未支付到期货款和培训费。经乙公司多次催告,甲公司于2023年1月向乙公司转账15万元,注明“履行合同款”。乙公司向甲公司询问确认这笔款项是支付的哪笔款项,甲公司未回复。
2023年3月,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向西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西河区法院受理后向甲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甲公司应诉答辩,诉讼中甲公司一直反对解除合同。后法庭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财产,胜诉也并没有实质意义,于是申请撤诉。法院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即裁定准予撤诉。
1个月后,乙公司又向西河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公司、王某和王某的配偶李某为共同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设备买卖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赔偿迟延履行损失。同时要求甲公司的股东王某、王某的配偶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要求甲公司支付《培训协议》费用20万元,赔偿迟延履行损失。同时要求甲公司的股东王某和王某的配偶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抗辩:
1.甲公司认为西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案应该由自己所在地东山区法院管辖,因为设备已经完成安装,无法拆除,应属于不动产,管辖协议无效,西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甲公司认为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是西河区法院,但是培训协议并没有约定管辖,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都是东山区法院,因此西河区法院对《培训协议》纠纷没有管辖权。
3.《设备买卖合同》和《培训协议》没有实质关联,法院不能合并在同一程序中审理。
4.乙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甲公司,故在第一次起诉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乙公司第二次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不成立的,且乙公司并非适格原告。
王某同意甲公司的抗辩,承认自己对《设备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主张自己不应对《培训协议》承担连带责任,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李某同意甲公司的抗辩,并且认为自己在两份合同中都没有签字,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了保全申请,申请查封A房屋(坐落于某高档小区,面积160平米)。
法院查明,2021年4月,王某与丁房地产开发商签订A房屋买卖合同,总价600万元,王某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剩余房款在丙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为丙银行办理了A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2022年1月,房屋建设完毕,丁公司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乙公司申请保全时,房屋尚未过户给王某,且查明王某是故意拖延不办理过户。于是法院作出准予查封A房屋的裁定,但由于王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故无法进行查封登记,法院只进行了公告。法院还查明,王某曾经转移甲公司的财产用于A房屋的装修等。后A房屋被乙公司申请执行,丙银行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对该房屋有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能被执行。另外,王某的律师也提出抗辩:认为该房屋属于王某的唯一住房(属实)。
问题
1.乙公司主张王某和李某就《设备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疑似开放式问题)
2.乙公司主张王某和李某就《培训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疑似开放式问题)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的60万元并赔偿迟延履行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未履行的《培训协议》费用20万元并赔偿迟延履行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5.律师告诉丙银行,王某只有一套住房并且房屋抵押权并未正式登记,会影响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乙公司第一次起诉后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乙公司撤诉,没有经过甲公司同意,裁定撤诉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7.请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当事人、诉的合并等制度和理论,评析甲公司、王某和李某的答辩意见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8.法院查封王某的A房屋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9.丙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请说明理由。
10.王某的律师提出异议称王某只有一套住房,该异议是否影响法院对房屋的执行?
答案
1.乙公司主张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得到支持。
理由:
对于王某:
①保证合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提到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即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法院应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王某在设备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并表示如甲公司不履行债务便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可认定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②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因甲公司是一人公司,王某是唯一股东且担任总经理。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法院查明王某曾转移甲公司的财产用于自己购买的A房屋的装修,构成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李某:
民法典1064条第2款提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查明王某曾挪用甲公司财产用于房屋A的装修,构成人格混同,王某应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房屋A为王某李某婚后购买,是唯一住房,可以认定装修利益直接归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李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高管),足以证明甲公司实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李某对该情形必应当知情。
所以可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李某作为王某配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不应支持乙公司主张王某和李某就培训协议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该协议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应由甲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王某未在培训协议中以个人名义签字,也未表明做协议的担保人。设备买卖合同的担保条款不能扩张至培训协议。故王某不对培训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非培训协议当事人。乙公司也未能举证该协议债务用于李某王某夫妻共同生活。
所以不应支持乙公司主张王某和李某就培训协议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60万并赔偿延迟履行损失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原因:①先确定15万元款项用途:依民法典560条款2规定债务人未作指定的,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本案甲公司未指定15万元合同款用途,设备分期债务和培训协议债务均已经到期,但是设备买卖合同有担保,培训协议无担保。所以15万元应认定是在履行培训协议。
②依民法典634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经催告在合理期限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对于设备款,甲公司仍欠乙公司60万元(200-100-10*4),大于全部价款200万的五分之一(40万)。乙公司已多次催告,可以选择加速到期,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即60万元。
③所以乙公司在2023年3月起诉时,可以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即60万元,并有权利主张要求甲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起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未履行的《培训协议》费用5万元并赔偿迟延履行损失。
依民法典560条款2规定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本案甲公司未指定15万元合同款用途,设备分期债务和培训协议债务均已经到期,但是设备买卖合同有担保,培训协议无担保。所以15万元应认定是在履行培训协议。
所以对于培训协议,甲公司尚未支付的培训费是5万元。乙公司基于培训协议只能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万元培训费,并要求赔偿延迟履行损失。
5.该律师的说法并不正确。该律师主张的“唯一住房”和“未正式登记”均不影响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依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本案丙银行已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该房屋已办理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法院应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丙银行对A房屋的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该撤诉裁定有效。
民诉法148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诉法解释238条第二2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人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因乙公司第一次起诉后申请撤诉时,诉讼已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是否允许原告撤诉由法院决定,被告人不同意法院可以不予准许而非必须不予准许,所以法院不通知被告人也是合法的,法院同意撤诉的裁定是有效的。
7.对于甲公司:
①主张设备是不动产,属不动产纠纷,管辖协议无效,应由被告所在地东山地区法院管辖:
该主张不成立。
依民诉法35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度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为本案涉及的生产设备是动产,不因安装状态的变化和是否能够拆除而变为不动产。所以本案非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情形,是合同纠纷,河西区系原告住所地,与合同有关联,所以约定河西区法院管辖有效。
②主张培训无约定管辖,河西区法院无管辖权。
该主张成立。
因为培训协议不因设备买卖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是买卖合同的附属合同,是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设备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效力不可及于培训协议。
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情况下,本协议纠纷应按照法定管辖,由被告甲公司住所地同时也是合同履行地东山区法院管辖,河西区系原告住所地,非法定管辖规定地点。
③主张合同和协议无实质关联,不应合并审理:
该主张不成立。
本案存在重要争议的一项事实就是甲公司转账的15万元是履行的合同还是协议,培训协议所培训内容为操作买卖合同所涉设备,所以本案合同和协议事实有关联,当事人相同,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④主张在第一次起诉时,因乙公司起诉副本已送达甲公司,所以经过第一次起诉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乙公司非适格原告。
该主张不成立。
依民法典565条规定解除合同依通知生效,未通知则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前提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本案乙公司第一次起诉后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即无生效判决或仲裁确认合同已解除。故第一次起诉时,乙公司起诉副本送达甲公司后,设备买卖合同尚未解除。
因设备买卖合同尚未解除,乙公司作为设备买卖合同的卖方当事人,是适格原告。
对于王某:
①承认对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该主张成立。
王某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承诺提供担保,系适格当事人。且答辩词构成当事人自认。
②主张自己不对培训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不是适格被告:
该主张成立。
培训协议双方当事人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甲公司作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本人未在协议上以本人名义签字,不是协议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李某:主张自己在未签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不是适格被告:
该主张成立。
培训协议双方当事人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李某本人未在协议上签字,不是协议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李某仅因法定代表人配偶身份在乙公司不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承担连带责任。
8.该查封有效。
该查封裁定有效,但由于未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本案中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按揭贷款等证据已证明房屋A实属王某财产,所以法院查封房屋A的裁定合法有效。
查封不动产的,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所以公告方式合法。
由于本案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所以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9.法院不应支持丙银行要求不能执行房屋A的异议,但应支持丙银行就房屋变价款享有抵押债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
丙银行对A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只是表明对该房屋有财产性利益,而非对该房屋产权本身有所有权。所以丙银行无权阻止对A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但是因为丙银行对A房屋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所以丙银行享有对A房屋执行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0.该异议不影响法院对房屋的执行。
唯一住房并非不可执行,最高法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本案所涉A房屋坐落于高档小区,面积160平米,总价600万,远超王某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水平。所以在保障被执行人王某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对A房屋予以执行。
💡 Tip
对于问题一,是开放性问题,也可以写李某不担责,因为没签字,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不能都写这不是观点展示题,都写反而不给分。
对于问题二,也可以用问题一的答案认定王某李某担责,但是没必要两道题考一样的内容,所以选择回答不连带。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认定夫妻债务需要二次逐笔审查。
突然觉得三段论未尝不可,因为虽然看起来字多,但是第一遍法条抄完之后,第二遍粘贴复制就行了。没多费打字时间,还省得思考融合法,不用担心漏法条。另外括号融合法也不错。
ℹ️ Note
本文题目是本人在互联网搜集,答案是基于个人理解写出,仅供本人备考复习使用,非标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