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部分摘录: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
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2014年法考真题]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
【考点】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7)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
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A项,盗窃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B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项中,对于乙的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派,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C项,法院是因为丙的行为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而作出的无罪判决,不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D项,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并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2007年法考真题]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逢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答案】B
【考点】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11)
【解析】ABD三项,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4项的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法院只能作出裁定终止重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C项,经法庭审理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其并非无罪,法院不能作出无罪决,而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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