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过真题复习知识点(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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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过真题复习知识点(十七)

题目:

大吉先生(35岁)已婚,与妻子大利女士育有一子,家庭关系融洽。后大吉先生网上认识了郝运来女士(22岁),并迅速交好。郝运来女士未要求大吉先生离婚,大吉先生便与郝运来女士签订了一份特殊协议,约定未来财产共同所有,并且任一方如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则另一方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协议的性质、效力和影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协议部分内容构成监护协议

B大吉先生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C协议部分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D协议部分内容系属无权处分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

本题目涉及的考点主要是婚姻家庭篇内容,包含协议监护、无效婚姻、共同共有等。

线索:

线索一:大吉先生与大利女士的婚姻

线索二:大吉先生与郝运来女士签订的特殊协议

线索分析:

线索一:大吉先生和大利女士的婚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二人财产共同共有

线索二:大吉先生和郝运来女士签订的特殊协议,(1)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2)非法定夫妻二人财产不能共有,对于有家室的大吉先生来说,与郝运来女士约定财产共有,有违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

知识点梳理:

1、成年人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重婚:已经登记结婚的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1)已登记结婚的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事实上的重婚。(2)和有配偶但没有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事实上的重婚,二者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之名进行的同居,例如二人对外表示是夫妻,邻居街坊也都认为二人是夫妻,这就是以夫妻之名进行的同居了。本题中没有交代大吉先生和郝运来女士以夫妻之名同居的事实,所以不可判定为事实上的重婚。

3、公序良俗:顾名思义,公序良俗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公序,即公共秩序,是从国家角度来看的,保障国家、社会的存在和正常运作。另外一层是良俗,即风俗,是从社会角度来看的,主要存在于道德层面,通常是一般伦理要求。

4、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他人或共同共有的财产,是无权处分。本题中大吉先生和大利女士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大吉先生协议中处理的看似是自己的财产,但是原婚姻仍在持续,是大吉先生和大利女士的共同共有财产,大吉先生不得擅自处分这部分财产,构成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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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重难点带学(三十八)-收养

总结:

这种题目相对比较简单,都属于简单知识点,只是在性质认定方面需要用点心记忆,性质判断有误差直接导致备选答案选错。例如本题中的重婚,究竟是按照法律上面的事实上的重婚认定,还是以我们通常的伦理道德标准认定事实上的重婚,这种定性的题目法考中还有很多,需要尊重书本,法考本就是一场应试考试,作为应试的小伙伴们一定要学会听话,老师怎么讲就怎么学,怎么回答问题,这是最快通过考试的通道之一,等有朝一日我们真的站在了法庭上,那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辩论了,期待我们江湖的见面

题外话: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丁克家族,或者孩子出国在外不回来的情况增加,我们也应当开始关注本题中说的监护协议,合理的规划未来生活。还有一点就是关于居住权,随着离婚率的增加,以及现代人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作为弱势一方也应当通过要求对方设置居住权的形式锁定不可知的未来风险,最大化的保障我们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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