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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备考CPA税法的战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来看一道2024年的计算问答题,主角是甲电子烟生产企业——自产销售、委托代销、代加工B品牌业务三线并行,5分把分期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代销计税价格确定、代加工纳税义务人判定三大电子烟消费税高频考点全打包。
先看题目
甲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A电子烟商标,2023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分期收款自销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将自产A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合同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约定2023年12月支付40%、2024年1月支付60%;当月实际收到不含税价款60万元。
(2)委托代销
委托经销商销售A电子烟产品,经销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10万元,甲企业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3)代加工业务
受托为持有B电子烟商标的乙企业加工B电子烟,乙企业提供材料成本40万元,甲企业收取加工费5万元,乙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批发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元。甲企业对A电子烟和B电子烟业务分别进行核算。
其他相关资料:甲企业不持有B电子烟商标;电子烟生产环节税率为36%。
要求(共4小问,5分)
(1)计算业务(1)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3)回答业务(3)B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并说明理由。
(4)计算业务(3)B电子烟纳税人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与答案
电子烟消费税的核心规则:
①生产环节纳税人=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
②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③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④从事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1)分期收款业务:按合同收款日确认,计税依据80万
核心坑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计税依据按合同约定当期应收的40%确认(200×40%=80万),而不是按"当月实际收到"的60万元。这是消费税和增值税在分期收款规则上的一致要求,很多同学会误按实际收款额计税,直接丢分。
【答案】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200×40%×36%=28.8(万元)
(2)委托代销业务:按经销商卖给批发企业的110万计税
核心坑点: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即110万元,而不是甲企业同类产品的100万元。"同类产品售价"是普通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售价时组价的思路,电子烟有专门规则,直接按下游批发销售额走。
【答案】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110×36%=39.6(万元)
(3)代加工业务:纳税义务人是乙企业,不是甲企业
核心坑点:这是电子烟消费税最特殊的规则——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甲企业只是受托加工方且不持有B商标,只要分开核算,就不是消费税纳税人。这条规则不同于一般委托加工"受托方代收代缴"的逻辑,是电子烟专有的"商标持有方纳税"原则,必须死记。
【答案】
纳税义务人:乙企业理由: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从事代加工业务并分开核算的,代加工企业无须缴纳消费税。
(4)乙企业应缴消费税:按销售给批发企业的60万计税
核心坑点:代加工电子烟的计税依据,是持有商标的企业(乙企业)销售给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即60万元,而不是材料成本+加工费的组价。这是电子烟区别于普通委托加工(按组成计税价格)的关键——电子烟代加工无须组价,直接用商标持有方对批发企业的销售额。
【答案】
业务(3)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60×36%=21.6(万元)
结尾总结
做完这道题你会发现,所有坑都是33号公告的明文规定,2026年教材完全延续,记牢这四句话同类题直接秒杀:
分期收款看合同:合同约定期收款日当期应收金额=消费税计税依据,别按实际收款走;
代销看批发销售额:经销商卖给批发企业的110万才是计税依据,不是同类产品100万;
代加工看商标持有方:乙企业(持有B商标)是纳税人,甲企业(代加工方)分开核算就不纳税;
代加工计税看60万:商标持有方对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直接×36%,无须组价。
��2026年备考小贴士:电子烟消费税自2022年11月1日开征,是CPA税法教材的"新生代"考点,规则极其稳定。做题时只要抓住"生产环节36%、批发环节11%、持有商标方纳税、代销按批发销售额"这四个核心点,5分题基本零失分!
祝大家2026年税法必过!如果觉得这篇解析有用,记得点赞、在看、转发三连~咱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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