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9年
题目要点提炼
案情:
1995年7月,居住在甲市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先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二人决定于7月13日20时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当天19时55分,洪某到达现场后发现蓝某未至。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实施抢劫计划。洪某用蓝某事先准备好的凶器猛击赵某后脑,致使赵某倒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现场,与洪某一起从赵某身上和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找到价值共计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死亡前头部曾受重伤。随后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
200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后因经营不善而亏损殆尽。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将租赁而来的汽车质押给他人,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员工处得知,该公司所有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公司将会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期届满时B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而B公司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从B公司租得汽车一辆,租赁时间为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随后洪某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与C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质押合同,C公司借给洪某50万元,并将汽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洪某归还了A银行的30万元贷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按时归还车辆,便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并收回。C公司发现上当后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机关以洪某涉嫌诈骗罪发布网上通缉令。
洪某看到通缉消息后,得知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向甲市林业局副局长白某赠送5万元现金,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白某向甲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同意,并从白某处得知洪某的藏身之地。随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将洪某抓获。
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C小额贷款公司的诈骗事实,但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诈骗罪,也没有交代1995年的犯罪事实。同时,洪某主动交代了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并且检举了黄某与程某实施的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2016年10月,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发现办公桌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便将信封和现金一起盗走。次日,洪某在信封中取出现金(共8000元)时,意外发现信封里还有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银行卡。于是,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我捡了一张银行卡,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青某没有去商场购物,而是通过自动取款机从该银行卡中取出现金4万元,但没有将此事告知洪某。
洪某检举的黄某与程某实施的犯罪事实,是其与程某喝酒时醉酒的程某所透露的,具体如下:黄某找到程某,希望程某能吓唬吓唬其前妻周某,并表示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即可,预付10万元,事成之后再给20万元,程某同意。程某尾随周某至无人处,威胁周某道:“有人雇我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饶你一命,否则别怪我不客气。”周某说:“你不要骗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为了从黄某处得到余下20万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手臂。周某以为程某真的要杀她,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挡,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周某手臂,造成周某轻伤。周某因患白血病,受伤后血流不止而死。黄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黄某知道。随后程某向黄某索要剩余的20万元,黄某说:“我只要你砍成轻伤,你却把人砍死了,剩下20万元就不给了。”程某恼羞成怒将黄某打成重伤。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洪某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实施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该案的犯罪事实,但一直未发现犯罪嫌疑人)。
问题:
请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陈述理由。如果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请说明相关争议观点及其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洪某、蓝某 1995年抢劫事实
(1)洪某、蓝某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
1. 二人共谋实施抢劫,成立抢劫罪共犯。洪某着手实施暴力,蓝某中途赶到,共同取财,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
2. 争议焦点:事后抛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观点1(司法实践主流):抢劫暴力已经造成赵某重伤,洪某误以为被害人死亡,实施抛尸致死,属于事前故意。不中断因果关系,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观点2:暴力行为结束后,抢劫既遂,误以为人死抛尸致死,死亡结果不归属于抢劫暴力,抢劫罪基本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 个人观点:支持事前故意,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3. 犯罪形态:二人抢劫既遂,已经取得被害人财物。
4. 追诉时效:1995年犯罪,抢劫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死刑,追诉时效20年。案件公安机关当年已经立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2)二人分工
洪某实施暴力、抛尸,实行正犯;蓝某共谋、到场参与取财,共犯。蓝某仅参与取财,不对抛尸死亡负责:蓝某仅成立抢劫罪(既遂),不承担致人死亡的加重责任。
二、洪某骗取A银行贷款事实:贷款诈骗罪
洪某以虚假产权证明担保骗取银行30万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后续归还本息,不影响犯罪成立,仅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三、洪某租赁汽车质押给C公司事实(核心争议)
1、洪某对B汽车租赁公司:不构成诈骗罪
洪某明知B公司有GPS可以取回车辆,对于B公司不存在“造成财产损失”的认识,缺乏非法占有租赁车辆的目的。租赁汽车时没有诈骗故意,和B公司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2、洪某对C小额贷款公司:构成诈骗罪(既遂)
洪某伪造行驶证、购车发票,虚构车辆属于自己的事实,欺骗C公司签订质押合同,骗取50万元借款。C公司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资金,遭受财产损失,成立诈骗罪既遂。
四、洪某向白某行贿事实:行贿罪
洪某为逃避刑事追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白某5万元现金,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五、白某收受现金事实:受贿罪
白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5万元财物,承诺为洪某说情、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既遂。
客观上没有实际办成、李某假意配合,不影响既遂成立。
六、洪某盗窃现金+银行卡;青某取款事实
1. 洪某:盗窃罪(8000元现金)
洪某入户窃取8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
洪某取得银行卡,仅属于盗窃财物的附属品;洪某仅仅告诉妻子“捡到银行卡”,没有指使取款,对于青某取款4万元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对4万元承担责任。
2. 青某:信用卡诈骗罪
青某捡拾他人银行卡,在ATM机取现4万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区分:盗窃银行卡后使用定盗窃;捡拾银行卡使用,定信用卡诈骗。
七、黄某、程某相关犯罪
1. 黄某与程某:故意伤害罪(轻伤)共同犯罪
黄某雇佣程某,共谋伤害周某至轻伤,二人成立故意伤害共犯。
争议:周某特殊体质(白血病)血流不止死亡,因果关系认定。
特殊体质不阻断刑法因果关系。
观点展示:
① 若认为死亡结果超出共谋范围:黄某仅对轻伤负责;程某实行行为引发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② 部分观点认为:死亡属于异常结果,程某仅故意伤害轻伤,死亡属于意外。
✅主流观点:特殊体质不切断因果,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黄某仅承担故意伤害(轻伤)责任。
2. 程某对周某实施恐吓行为:不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
程某一边实施敲诈,一边按雇主要求砍人。敲诈勒索属于手段行为,不单独定罪,被故意伤害行为吸收。
3. 程某殴打黄某致重伤:故意伤害罪(重伤)
程某因为酬金纠纷,殴打黄某造成重伤,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之前犯罪数罪并罚。
八、洪某全部量刑情节汇总(重中之重)
1. 如实供述对C公司诈骗罪: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 主动交代盗窃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属于准自首(特殊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检举黄某、程某犯罪事实:构成立功。
区分:如果检举内容查证属实,成立立功,可以从轻、减轻。
4. 后续讯问交代1995年抢劫事实: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掌握案件,只是不知道行为人,不属于自首,仅属于坦白。
5. 洪某行贿罪无自首情节。
九、补充要点整理(答题书写顺序模板,直接背诵)
答题考场书写建议:按人物+时间分段,每一段遵循:罪名→结论→观点展示→形态→量刑情节。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把这份答案压缩成考场标准答题卷面精简版,直接复制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