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及真题系列——商经篇之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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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及真题系列——商经篇之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新《公司法》核心考点:董监高资格、义务与责任全攻略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责任体系作出了系统性重塑。对于备战法考的考生而言,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忠实勤勉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无疑是商法部分的绝对重点。

本文结合最新法条与实务观点,为你系统梳理董监高制度的四大核心考点。

考点一、任职资格——哪些人不能当董监高?

一、法定禁止情形(第178条)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一)行为能力欠缺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特定犯罪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新增变化】 新法新增了“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限制,这是对原法的进一步细化。

(三)破产责任人: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违法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失信被执行人: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重要变化】 原公司法“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模糊表述,被明确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违反的法律后果

· 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 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法考提示】 注意区分“无效”与“可撤销”——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任行为自始无效,而非可撤销。

考点二、四大义务——守法、忠实、勤勉、接受质询

一、守法义务(第179条)

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忠实义务(第180条第一款)

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 “避免利益冲突”与“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俗理解:董监高不能把自己的利益放在公司利益前面。

三、勤勉义务(第180条第二款)

勤勉义务要求董监高执行职务时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通俗理解:董监高要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做事。

四、忠实义务 vs 勤勉义务——法考区分要点

对比维度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功能定位

防范谋私,避免利益冲突

履职应尽合理注意

履职标准

防范利益输送

关注决策过程的合理性

规范尺度

违反须追缴所得+赔偿,不可豁免

容忍善意失败,可适用商业判断规则

核心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尽到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五、行为禁止——绝对禁止行为(第181条)

董监高不得有下列六种行为:

1.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六、关联交易——相对禁止(第182条)

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重要扩张】 新法将监管范围扩大到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七、商业机会——相对禁止(第183条)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有两种例外:

1. 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

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八、同业竞争——相对禁止(第184条)

未经报告并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回避表决规则(第185条)

董事会对上述三类事项(关联交易、商业机会、同业竞争)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归入权(第186条)

董监高违反第181条至第184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考点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第189条)

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一)原告资格

· 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均可;

·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前置程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 告董事、高管 → 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

· 告监事 → 先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或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的,股东方可直接起诉。

(三)被告与诉讼地位

· 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

· 公司:列为第三人。

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第189条第四款)——新法亮点

当全资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子公司怠于起诉时,母公司的股东可以穿透行使代表诉讼权利。

【法考提示】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仅适用于全资子公司,不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原告为母公司股东,被告为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第三人为全资子公司。

三、股东直接诉讼(第190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代表诉讼 vs 股东直接诉讼——区分要点

对比维度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被侵害的权利

公司的权利

股东自身的权利

原告

股东(以自己名义)

股东(以自己名义)

被告

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

侵害股东利益的董事、高管

前置程序

需要(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

不需要

诉讼利益归属

归公司

归股东本人

考点四、赔偿责任与责任保险

一、董事高管的第三人赔偿责任(第191条)——新法亮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要点】 该条确立了“公司替代责任+董事直接责任”的双层规制模式,首次以独立法条形式明确了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责任。注意:该条仅适用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

二、影子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第192条)——新法亮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法考提示】 此即“影子董事”条款。董事、高管不能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免责。与第180条第三款的“事实董事”条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须遵守忠实勤勉义务)共同构成“实质董事”制度。

三、董事责任保险(第193条)——新法亮点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真题

1、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 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28 题·单选)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

C.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

D.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答案】D

【经典真题】

2、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 40 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 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70 题·多选)

A.该 40 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3、大合股份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月 日,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 49%、1%、50%。其中,甲担任董事。公司章程约定,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2021 年 月,甲未经董事会决议为外部第三人张三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三无法清偿,债权人要求大合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22 年 月,丙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丁。2022 年 月,针对甲的行为,股东乙、丙、丁咨询律师该如何救济。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2 回忆版·卷二·多选)

A.在紧急情况下,乙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B.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应把大合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是诉讼所得利益归大合公司所有

C.在紧急情况下,丙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D.在紧急情况下,丁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AB

【法考备考提示】

1. 数字要记牢:缓刑考验期满2年、破产清算完结3年、吊销关闭3年、股东代表诉讼持股180天+1%。

2. 区分“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 :第181条是绝对禁止,不可豁免;第182-184条是相对禁止,履行报告+决议程序后可豁免。

3. 关注新增制度:“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第180条③+第192条)、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第189条④)、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第191条)、董事责任保险(第193条)——这些都是新法亮点,极大概率出现在考题中。

4. 注意主体范围:部分条款仅适用于“董事、高管”(如第191条、第192条),部分条款适用于“董监高”全体(如第180-1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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