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甲男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甲男告知乙男(15周岁):“本村丙女痴呆,趁其家人不在时,给她点好吃的,她就会同意发生性关系。”乙按照甲的说法,趁丙家人不在时找到丙,给了丙一些好吃的,将其带走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为从犯,乙为主犯
C.对甲应当撤销缓刑
D.对甲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A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的概念、教唆犯、缓刑的适用、强奸罪。
(1)《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好、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①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虽然乙只有15周岁,但是其与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好,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教唆乙与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因此,A项正确。
(2)《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乙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甲诱惑乙实施强奸行为,属于教唆犯,在强奸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属于主犯。因此,项错误。
(3)《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应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因此,C项正确。
(4)《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甲教唆年仅15周岁的乙强奸丙,符合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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