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AB面丨2024福建卷:贷款政策调整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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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AB面丨2024福建卷:贷款政策调整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世上没有真理,只有视角。”——尼采

这是一个全新的系列。在这个系列里,我们将挑选历年真题中的引发较大争议的试题,结合网络上的相关讨论,基于价值中立,从“证实”和“证伪”两个角度进行解析,为教学提供多元的视角。

这里,没有输赢和对错,只有诠释和选择。

试题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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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福建卷 · T19(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某日,涂某(买方)与蔡某(卖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①购房总价100万元,首期支付40万元购房款,剩余60万元由涂某向银行贷款来支付;②若涂某在30日内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则视为涂某违约,须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涂某支付了6万元订金,次日支付34万元购房款。之后,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涂某不符合贷款条件,导致其无法按期支付60万元购房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蔡某认为涂某构成违约,并提出诉讼请求:①涂某继续支付60万元;②涂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③适用罚则,订金不予返还。

(1)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蔡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并指出当事人有哪些主要诉讼权利。(10分)

【答案】

蔡某的诉求①具有法律依据。不可抗力不免除涂某继续履行的合同责任。蔡某的诉求②不具有法律依据。国家贷款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蔡某的诉求③没有法律依据。订金不是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有:①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③有上诉的权利。

这题在当年就引发了很大的争议,现在也是一样。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国家贷款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这句话的正确与否

证伪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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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钱之债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即使涂某在30日内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其也完全可以通过亲友甚至“高利贷”等其他方式进行借贷来按时支付购房款,这显然不符合教材中不可抗力“不能克服”要件的定义

第二,“若涂某在30日内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则视为涂某违约,须支付10万元违约金”属于对贷款风险的约定,会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

第三,从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看,本题认定为情势变更更为合适。

证实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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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出版社思想政治编辑室对此题作出过两次回复,核心观点是:本题贷款政策的调整可以视作不可抗力;“若涂某在30日内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则视为涂某违约,须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不宜视作风险担保条款、进而排除不可抗力适用
尊敬的老师:
您好,来信收悉。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国家贷款政策调整导致涂某不符合贷款条件,属于题目设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依法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因此蔡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不可抗力并不当然免除继续履行义务,特别是在金钱给付义务仍有履行可能的情形下,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仍可能得到支持。因此,题目将诉求①与诉求②作出不同处理具有相应的理论依据。
关于贷款政策调整究竟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强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会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障碍;情势变更则强调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政策变化在不同案件中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也可能被纳入情势变更进行处理,需要结合政策变化的性质、发生时间、可预见程度、对履行的影响以及合同风险分配等因素判断。
在教学中,不建议过度展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的复杂区分。学生应主要掌握教材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而不宜将专业法学中的复杂争议全部带入高中课堂。
您所提到的中学法律与大学法学之间的关系,二者并不冲突。高中《法律与生活》强调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观念和规则,不追求部门法体系的完整展开,也不会处理所有专业争议。因此,教材会紧扣现行法律规定,采取较为简明、稳定、适合中学生理解的表述,而大学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则会进行更精细的类型化分析和学术观点探讨。
在教学和考试评价中,建议以课程标准和教材基本观点为主要依据。对于超出高中课程要求的学术争议,可以作为教师备课时的背景知识适度了解,但不宜作为要求学生掌握和答题的内容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祝好。
编者
尊敬的老师:
您好,感谢来信。
严格说来,“贷款政策调整是否必然构成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实践中也可能根据具体案情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者作为合同风险分配问题处理。尤其是“金钱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这一说法,在民法理论中确有其讨论余地。
不过,就试题而言,仍应结合题干的具体设定来理解。题目并不是一般性地说买方没有钱,而是明确说明合同约定剩余房款由银行贷款支付,后因国家贷款政策调整,买方不符合贷款条件,导致无法按期支付。这一表述事实上已经将“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合同约定的贷款付款安排无法实现”作为判断违约责任的关键事实。所谓“不能克服”,也不应理解为债务人只要理论上还能通过其他渠道筹钱,就一定不构成不可抗力。法律上的“不能克服”通常是指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不能排除该客观情况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而不是要求其以任何代价另行融资。要求买方在短期内通过高息借款、变卖财产、向亲友筹资等方式筹集60万元,并不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合理克服义务。同时,该题参考答案并未否认金钱债务可以继续履行。相反,答案认为蔡某要求继续支付60万元具有法律依据,正体现了“不可抗力不当然免除继续履行义务”的思路。题目真正免除的是因政策调整导致不能按期贷款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责任,而不是免除买方支付购房款的根本义务。
本案是否更适合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合同中“不能获得贷款即视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否已经分配了贷款失败风险固然能引起专业领域的讨论,但在高中考试语境下,不宜要求学生作过度专业化的扩展推理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祝好。
此外,本题的答案与昆明中院的相关典型案例十分相似。
昆明中院二审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前,而昆明市出台限制性贷款的政策颁布在后,这是双方都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故本案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对于地产公司提出的补充协议中“如因银行或政府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的......被告应按购房款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昆明中院认为,此条中所指“政府原因”应当属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颁布的政府政策,不应包括签订合同之后政府新颁布的相关政策。综上,昆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买房时贷款没审批下来,首付款还能要回来吗?
因此,本题答案符合学理和司法实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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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命题技术问题和应试策略问题,是两个问题。一道题,有可能在命题技术上是“错误的”,但在应试策略上是“正确的”。

换句话说,即使一道题本身存在科学性问题,但我们能通过一些方法得出和命题人一样的答案,那在应试策略上也可以视作是“正确的”。
本账号发的所有的试题分析,其“正确”和“错误”只涉及应试策略意义(在考场上这题要怎么做出来,未来遇到类似的题要怎么做出来),从未、将来也不会涉及对命题技术(试题“本身”的正误)的评价。

柏浪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考知名讲师):“官方真题和答案是最高等级选择标准。作为法考讲师,我也只能按照官方真题答案讲解,没有观点自由,没有自己的立场。”

邓正立(正高级教师,陕西师范大学在读博士,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培训专家):“我眼中的高考题都是学科命题专家命制的,有严格规范的审校、观点溯源流程;默认高考题基本没有瑕疵,如果有瑕疵(判断标准是我个人讲着、做着别扭不丝滑、给学生和老师解释不清楚,目前几乎没有),但是不影响从命题者命题意图、高中学生一般思维判断水平解决,笔者认为一般都可以看做一道正常的试题;作为一线教研员教师,我一般尽量学习高考真题的‘传承’,挖掘对一线教师‘教考衔接’和‘考教衔接’的融合点、亮点去传递给学生和老师,尽量去‘圆’高考题的答案选择。高考题是最好的练习题,真题真答案训练真思维;个人习惯把‘高考题都往好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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