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案情
枫桥公司(位于A市B区)以抵债方式收回一栋价值10亿元的二十层写字楼,命名为枫叶写字楼(位于C市D区)。枫桥公司将第19、20层留作自用,其余楼层对外出租。
恒通公司(位于E市F区)是一家拥有多个金融牌照的金融集团公司,旗下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甲公司(全资子公司)、从事保理业务的乙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从事典当业务的丙公司(参股子公司)。甲、乙、丙三家公司与枫桥公司约定:(1) 分别承租枫叶写字楼第16、17、18层,月租金30万元,租金按季度支付;(2) 试租1年,租赁期限届满如无其他约定,自动续租2年,租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算;(3) 办公区的墙体等“硬装”不可更改,能拆卸的“软装”可以根据需求变动;(4) 若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A市B区法院管辖。恒通公司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的租金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了《担保函》。
承租期间,甲公司承租的第16层空调设备损坏,枫叶写字楼多次维修仍未修好,甲公司只好垫资60万元自行维修,并向枫桥公司明确表示会从下一季度的租金中扣除维修费,枫桥公司表示拒绝。2020年4月16日,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30万元。枫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季度租金90万元及利息,恒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主张,已支付的30万元是租金,剩余60万租金与其垫付的维修费抵销,因此并未拖欠租金。枫桥公司不认可,主张甲公司支付的30万元是清偿双方之间另一个买卖合同的货款。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租金90万元及利息,恒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通公司清偿债务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乙公司的客户丁某来乙公司洽谈生意,将车停在枫叶写字楼的地上停车场。适逢大风天气,一棵树被风刮倒砸坏了丁某的汽车,造成车辆损失5000元。在此之前,多名租户曾多次向枫叶写字楼物业反映过树木可能倾倒的情况,枫叶写字楼物业未予处理。因发生此次意外,丁某未与乙公司顺利签约,乙公司丧失了与丁某签订5000万元保理合同的机会。
丙公司认为办公楼内部的装修风格与其经营理念不符,与枫桥公司协商想要重新装修,枫桥公司拒绝。多次沟通无果,丙公司遂将第18层整体转租给他人,并决定租期到期后不再续租。
枫叶写字楼经营不善,屡遭投诉,枫桥公司遂于2021年1月2日将枫叶写字楼整体转让给峰塔公司。甲公司主张对枫叶写字楼第16层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前,枫桥公司已经将甲公司、丙公司诉至法院。(2021年仿真题)
问题:
1. 枫桥公司起诉甲公司和恒通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 关于甲公司支付的30万元是否属于租金,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为什么?若法官对该主张无法形成自由心证,应当如何处理?
3. 甲公司主张以垫付的60万元维修费抵销租金,属于抗辩还是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 恒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据该判决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财产?为什么?
5. 丁某就遭受到的损害,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为什么?
6. 丁某未与乙公司顺利签约,乙公司能否就该损失主张赔偿?为什么?
7. 丙公司将枫叶写字楼第18层整体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 枫桥公司将枫叶写字楼整体转让给峰塔公司,甲公司等租户的租赁合同是否受影响?为什么?
9. 甲公司可否主张对枫叶写字楼第16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10. 恒通公司是否对甲公司、丙公司的租金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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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刷透十年主观题:2016—2025
要点整理
2021年法考民法主观题完整版参考答案
1. 管辖法院:C市D区人民法院
理由:
本案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则,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可以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案涉租赁标的物枫叶写字楼位于C市D区,因此应当由C市D区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的A市B区管辖条款无效。
2. 举证责任分配+事实真伪不明处理
(1)由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理由:枫桥公司主张30万元是买卖合同货款,甲公司抗辩该款项是租金,甲公司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该30万元为租金债务清偿)的一方,依据《民诉法解释》举证规则,应当由提出积极事实主张的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2)法官无法形成自由心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判决负有举证责任的甲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该30万元并非租金。
3. 抵销主张性质与法院处理
(1)属于抗辩(抵销抗辩),并非反诉。
理由:甲公司主张维修费债权抵销租金债务,是在本诉中直接用来对抗原告诉请的防御主张,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不需要单独起诉,因此是抗辩而非反诉。
(2)法院处理:
出租人枫桥公司负有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因出租人拒不维修,承租人甲公司垫付的维修费用,有权主张在租金中抵销;法院应当审查维修费用合理性,支持合法的抵销主张,相应扣减甲公司应付租金。
4. 恒通公司不能直接依据本案判决强制执行甲公司
理由:
本案判决仅确认恒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未直接判决恒通公司清偿后有权向甲公司强制执行,追偿权属于新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恒通公司只能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起诉甲公司行使追偿权,拿到新的生效裁判文书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5. 丁某向枫桥公司(写字楼所有权人)主张侵权赔偿
理由:
树木倾倒致人损害属于林木折断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枫叶写字楼物业由所有权人枫桥公司管理,物业多次接到险情反映却未处理,存在过错,因此丁某的车辆损失由枫桥公司赔偿。
6. 乙公司不能主张该机会损失的赔偿
理由:
乙公司丧失保理合同签约机会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该损失并非直接侵权行为造成的固有财产损害,具有不确定性、间接性,侵权人无法预见该损失,我国民法一般不支持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因此乙公司无权索赔。
7. 丙公司的转租行为效力待定
理由:
房屋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效力待定。枫桥公司明确拒绝丙公司装修,也未同意整体转租,在出租人枫桥公司追认前,该转租行为效力待定;若枫桥公司明确拒绝追认,转租合同无效。
8. 租赁合同不受影响,继续约束新所有权人峰塔公司
理由: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直接对新买受人峰塔公司继续有效。
9. 甲公司不能单独对第16层主张优先购买权
理由:
枫桥公司是对写字楼整体转让,并非单独处分甲公司承租的第16层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针对自己承租的标的物单独出卖的情形,整体出售不动产时,承租人无权就承租楼层单独行使优先购买权。
10. 恒通公司仅对甲、乙、丙三家公司整体租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理由:
恒通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明确为甲、乙、丙三家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划分各自担保份额,因此对三家公司全部租金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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