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极具争议的法考客观真题:3个顶流人工智能给出了3个不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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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极具争议的法考客观真题:3个顶流人工智能给出了3个不同答案

这个题目很有意思,能把这个题目研究透,法考差不多算是入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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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是考察挪用公款罪,该罪几乎是法考必考罪名。

关于该题目,3家人工智能有以下3种不同答案:

01  千问,给的答案是A,甲乙挪用公款数额均是100万。

包括某法考机构名师给的答案也是A。

按照《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分为三种情形: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种情形,符合其一即构成挪用公款罪。

千问的理由是,本案中,甲转300万给乙,但乙只用了其中的100万用于营利性活动,其他200万购房,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因此这200万应该按照3个月的标准来评判,因为3个月内就归还了,所以这200万不构成3个月的情形,也就不构成挪用公款。

千问认为,挪用公款应该按照客观发生的用途来评价,而不应该按照一开始的主观计划来评价。因此,甲乙挪用公款都是100万。

很多同学也都认为应该选A,我不支持这种看法。

02  Deepseek,给的答案是C,甲挪用300万,乙挪用100万。

Deepseek认为,甲和乙的行为应该分开来看。

甲挪用300万给乙,他明知道乙用于营利活动,还把300万给乙,就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不管乙后面用这个钱干嘛,甲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就是300万。

乙用其中的100万投资营利,这100万构成挪用公款;200万用于购房,并在3个月内归还,这200万不构成挪用公款。因此,乙挪用了100万。

我一度也是持这种看法。因为很多同学认为甲、乙都是100万,为了说服他们,我还举了两个例子:

(1)同样的前提条件,如果甲刚把300万转给了乙,就被查获了。此时甲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是多少?

很显然, 此时甲一样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就是300万。因为他明知道乙要用300万用于营利活动,还把钱给了乙,这符合《刑法》挪用公款罪的第二种情形。

(2)同样的前提条件,如果甲以营利的目的把300万转给了乙。2个月过去了,乙没花出去,300万都在自己银行卡里。此时案发,请问甲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又是多少?

如果按照千问和某机构的逻辑,此时甲乙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这钱可以立即归还。这显然与法律精神是相悖的。

03  豆包,给的答案是B,甲、乙挪用公款数额均是300万。

豆包的理由是,乙教唆甲挪用 300 万,二人形成共同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属于共同犯罪,教唆、共谋共同挪用公款的,全体共犯对挪用的总额负责,不以各自实际使用金额分别计算。

我的答案和豆包是一致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甲挪用公款300万,没有疑问。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2)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本案系第二种情形,即甲明知道乙要用这300万开展营利活动,还转出去,就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和3个月是否归还已经没关系了。只要挪用了,金额就是300万。

第二,甲挪用300万,乙当然也挪用300万,理由是共同犯罪。

本案中,乙怂恿甲挪用公款300万用于给自己投资,此时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案既遂。

如果乙一开始就是想用其中300万投资,则甲乙二人已经构成挪用300万的共犯。至于后来改了用途,不改变全案性质。

如果乙一开始就已经打算好了,自己只用其中100万投资,200万买房,那甲挪用的金额是300万,乙挪用的金额应该是100万。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权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当甲把300万公款以营利为目的给了乙,就已经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和自己职务的廉洁性;不管乙后续如何使用,都不改变甲行为的性质,其已经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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