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2022年
2022年
案情
2018年7月15日,经某市下辖的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甲方)与A公司(乙方)协商签订了天然气利用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县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范围包括县城城区、工业区,期限为20年。2. 甲方充分考虑天然气项目系公共事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本项目提供支持和帮助。3. 乙方应保证取得足够的天然气指标。如果乙方不能保证实际用气需求,甲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4.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工作,签订协议12个月内如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开工建设,则本协议废止。
协议签署后,A公司先后获得该项目的立项批复、管线路由规划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环评意见书等手续,进行了部分开工建设。
2019年7月10日,县住建局向A公司发出催告:“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至今未能办理,影响了经营区域内居民、工业、商业用户及时用气,现通知你公司抓紧办理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若收到本通知2个月内经营许可手续尚未批准,我市将收回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区域经营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2020年6月25日,A公司参加了县燃气工作会议,会议明确要求:“关于天然气镇村通工程建设,各燃气企业要明确管网铺设计划,加快推进工程建设,今年9月底前未完成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的,一律收回区域经营权。”
2020年6月29日,A公司向县政府出具项目保证书,承诺:“在办理完成项目开工手续3个月内完成以上工作,如不能按时完成,将自动退出政府所授予经营区域。”
2021年3月6日,县政府向A公司作出收回决定,决定按照合作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收回A公司在县城城区、工业区的特许经营权,授权给B公司代表县政府经营管理。A公司不服收回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8月20日,市政府作出并送达维持决定,但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
2022年3月10日,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收回决定。诉讼中,法院查明B公司已开工建设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
材料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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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刷透十年主观题:2016—2025
(承接材料一)
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材料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2022年仿真真题)
问题
1. 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请说明理由。
2.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什么?
3. A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为什么?
4. 请分析县政府作出的收回决定的性质。
5. 县政府的收回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6. 法院对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判?为什么?
答题要点整理
2022年行政法主观真题完整参考答案
1. 本案诉讼当事人及理由
原告:A公司
A公司是县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该行政行为直接剥夺其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市政府
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维持案件,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因此县政府、市政府共同作为被告。
第三人:B公司
县政府已将案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另行授予B公司,若法院撤销收回决定,B公司的经营权益将直接受损,其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应当通知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本案管辖法院确定规则
级别管辖: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县政府,针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县政府所在地对应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复议维持不改变地域管辖规则,最终由县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A公司未超过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
案情适用
1. 2021年8月20日市政府送达复议维持决定,但文书未告知起诉期限;
2. A公司2022年3月10日起诉,距离知晓行政行为内容仅7个月,未超过1年最长保护期,起诉合法有效,未超期。
4. 县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决定的性质
1. 属于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行政协议违约处置行为)
案涉《天然气利用合作协议》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意性。县政府基于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单方作出收回经营权决定,本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行政协议、追究相对人违约责任的行政行为。
2. 同时属于行政处罚性质的不利处分行为:该决定直接剥夺A公司20年特许经营资格,对财产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属于损益性行政行为。
5. 县政府收回决定不合法,多重违法事由
(1)实体违法:无合法法定、约定收回依据
① 法律层面:《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列举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本案A公司不存在擅自转让、重大安全事故、停业歇业损害公共利益等法定可收回情形;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未按期完工不属于法定收回事由。
② 协议层面:协议约定“签约12个月内因乙方原因不开工则协议废止”,A公司已部分开工建设,不满足该解除条件;后续会议要求、单方保证书不能单方变更原有行政协议的解除条款,不能作为收回依据。
(2)程序严重违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条明确,取消特许经营权必须召开听证会,保障经营者陈述申辩权利。县政府作出收回决定前,未组织听证,剥夺A公司陈述、申辩、举证的程序权利,程序重大违法。
(3)主体权限瑕疵
案涉协议签约主体是县住建局,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县政府直接作出收回决定,未由法定主管机关先行处置,主体职权适用不当。
6. 法院裁判方式及理由
裁判结论:判决撤销县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同时确认市政府维持复议决定违法。
裁判理由
1. 被诉收回决定存在实体无依据、程序重大违法双重违法情形,符合《行政诉讼法》撤销判决适用条件,应当予以撤销;复议维持决定依附原行政行为,一并确认违法。
2. 考量公共利益:虽B公司已部分施工运营,但若仅以公共利益为由驳回原告诉求,会纵容行政机关违法单方剥夺特许经营权,损害行政协议信赖保护原则;撤销后由行政机关重新依法合规处理特许经营事宜,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过渡措施保障居民用气连续稳定,兼顾公共利益与企业合法权益。
3. 补充:不适用确认违法保留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决,本案行政行为违法情形重大,且无不可撤销的重大公共利益事由,应当彻底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