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医生在做手术期间故意停止手术,离开岗位,导致病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医生基于职务、业务而负有作为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导致病人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甲乙共同使用暴力抢劫丙女,导致丙女昏迷。甲乙在取得财物后,甲还对丙女实施强奸行为,乙没有阻止,乙构成强奸罪。
甲乙的先行行为(暴力行为)导致丙女陷入危险状态,由此乙负有保护丙女的义务,乙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丙女被强奸,构成甲的强奸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帮助犯。
3.甲在民事诉讼开始后判决生效前,认为自己会败诉,把财产借给朋友,法院判决甲败诉后,甲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判决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4.甲系某矿厂负责人,矿厂在开采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甲及时尽力采取抢救措施,仍导致三人死亡,甲没有报告三人死亡情况,甲不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本罪构成要求:不报、谎报行为导致贻误事故抢救。甲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没有贻误事故抢救,其不报、谎报行为不构成本罪。
5.甲购买一套房屋,在院子里发现地下埋有枪支,甲认为和自己没有关系,便重新填上土,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持有行为本身是一种积极作为,该行为本身就直接侵害法益。
6.甲到商场购买衣服,把手提包交给店员保管,店员答应。乙偷窃该手提包,店员没有理会,店员构成盗窃罪。
店员答应保管就负有保管义务,乙偷窃时,店员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甲的财物损失,店员构成乙的盗窃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帮助犯。
7.甲欲杀害乙,在追杀过程中不慎掉入河中,甲不会游泳,向乙求救,乙因为害怕没有救甲。甲溺亡。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乙逃避追杀的行为没有对甲造成危险,不属于先行行为导致甲处于危险状态,没有救助甲的义务。
8.甲邀请乙喝酒,结束后各自回家。乙因醉酒露宿街头,冻死在街上。乙的死亡和甲没有因果关系。
甲邀请乙喝酒属于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没有对乙的法益造成危险。
9.甲欲放火烧毁乙家,某晚趁乙不在家(实际乙在家),甲切断电源,泼洒汽油。乙听到响动后找到手电筒并打开照明,导致汽油燃烧,发生严重火灾,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甲泼洒汽油的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属于放火罪着手实行行为。乙打开手电筒的行为是介入因素,乙在黑暗中打开手电筒并不异常,该介入因素导致甲泼洒的汽油燃烧,对甲而言并不异常。甲的放火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及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所以甲构成放火罪(过失)致人死亡。
10.甲明知自己的汽车存在故障,心存侥幸,驾驶该车,并邀请乙乘坐。在某处下坡路段,刹车失灵,乙为了保命,跳车摔成重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甲明知车有故障仍邀请乙乘坐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对乙的法益制造了紧迫危险,介入因素是乙的跳车行为,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甲的过失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1.甲是车管所的工作人员,明知乙存在视力缺陷,没有资格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仍为其办理。不久,乙因视力缺陷导致车祸致多人死亡。甲的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甲的渎职行为,给道路安全制造了危险,并造成了实害结果,所以甲的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