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考主观商法真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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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考主观商法真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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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有效。因为该决议签订主体适格,且经各方签字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故而合法有效。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2、可以。理由:因为骐黄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约定完成出资额的缴纳,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故而鸿捷公司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不可以。理由: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
在本题中,相对应的可以采取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但在本题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即系强制要求其加入鸿捷公司,则违反了加入公司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骐黄公司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至于能否向骐黄公司主张要求其赔偿损失,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在本题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骐黄公司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综上,鸿捷公司不可向骐黄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3、可主张,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新股,原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
不能,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故而丁只能按照其持股比例14%来行使优先认购权。而对于剩下的860万元的新股,其不能主张优先认购权。
4、有效。理由:各方对该决议中的项目一的内容均达成一致,虽然丁对于该决议中的二、三、四项目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但其也签字,整体上各方对该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且符合合同有效的其他要件,故而该二号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内容上并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
二号股东会决议与一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该二号决议中合法有效的项目一的内容与一号决议中的内容一致。这两个决议的内容均为鸿捷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后者随着前者的生效而失效。
5、当各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额的缴纳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最后一个认缴出资人完成其所认缴出资额的缴纳,则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增加。
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之后,才会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
6、能。因为鸿捷公司增资1000万,而各股东并未完成实缴出资,根据相关规定,此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故而对于公司所欠嵩悠公司的欠款,嵩悠公司可以向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注:黑字为原答,红字为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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