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法考民事诉讼法主观真题完整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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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考民事诉讼法主观真题完整参考答案

2014年

案情

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2014/四/六)

问题

1. 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 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 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 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2014年法考民事诉讼法主观真题完整参考答案

问题1: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分两种履行情形:

1. 情形一:赵军按期足额履行和解协议

法律后果: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法院执行程序终结,不得再恢复原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2. 情形二:赵军到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

法律后果:赵文、赵武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强制执行,但不能直接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已经履行的部分款项、财物,执行时予以扣除。

补充:执行和解协议仅产生私法约束力,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问题2:李有福对紫砂壶主张所有权的途径、条件

一、维权方式: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紫砂壶已经被法院扣押,处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李有福作为紫砂壶所有权人,属于执行案外人,应提执行标的异议。

二、提起条件

1. 主体条件:李有福对被扣押的紫砂壶享有独立、真实的实体所有权;

2. 时间条件: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甲县法院)书面提出;

3. 事实理由:提交证据证明紫砂壶系其出借、归自己所有,执行扣押行为侵害自身物权;

三、两种后续结果

1. 法院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紫砂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赵武不服,可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 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李有福不服,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问题3:张益友对元代青花瓷盘主张所有权的途径、条件

一、维权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

青花瓷盘是原遗产分割诉讼(赵文、赵武诉赵军)的诉讼标的物,张益友是该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身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现知道自身权益受损,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提起条件

1. 主体条件:张益友对青花瓷盘享有独立所有权,原审调解书处分瓷盘损害其民事权益;

2. 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2013年3月的遗产分割诉讼;

3. 期限条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本案2013.11.1知晓,需在2014.5.1前起诉);

4. 管辖法院:向作出原调解书的甲县法院提起;

5. 对象条件:有证据证明原调解协议错误处分属于自己的青花瓷盘,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补充:不能提执行异议,青花瓷盘已灭失、不在本次执行财产范围内,未被法院执行,不适用执行异议制度。

问题4:钱进军主张5万元债权的途径及理由

一、维权途径:申请参与分配

二、理由

1. 钱进军持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属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金钱债权,债权2013.9.30已到期;

2. 被执行人赵军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金钱债务,符合参与分配适用前提;

3. 钱进军作为普通金钱债权人,在赵文、赵武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可向执行法院甲县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参与对赵军现有财产的分配;

4. 补充:公证债权执行证书可单独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赵军财产已被甲县法院查封控制,直接参与本次执行分配更为便捷;若未进入执行程序,钱进军也可单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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