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必要的文具参加考试,如2B铅笔、黑色字迹圆珠笔(0.4-0.8mm)或钢笔、塑料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橡皮擦。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智能笔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以及不透明的文具盒(袋、套)、不透明水杯(含饮料)等物品。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二、每半天开考前60分钟起,考生有序进入考点。自行检查是否携带违禁物品、准考证是否有准考证内容以外字迹(包括压痕字迹),存放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在考试封闭区入口接受证件检查,配合人脸识别验证身份、金属探测仪初检和智能安检门检查,无异常后方可进入封闭区等候。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再次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查是否携带违禁物品,对号入座。进行安检时,考生须取出随身物品,手持透明文具袋、水杯、衣物、机械/石英手表等排队候检。
三、考生对号入座后,须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验。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填写自己的考生号和姓名,粘贴条形码,不得在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四、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缺页、空白等问题时,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考生必须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用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和2B铅笔答题或填涂、作图,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不按规定要求作答,以及写在草稿纸或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六、每半天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物理、道德与法治科目不得提前交卷,收卷后须留在座位上安静等待下午第二科开考。
七、考场时钟仅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考场执行的考务指令以考点广播系统播放的统一指令为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喧哗。考试中,不准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换卷、冒名顶替、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答题卡等。
九、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确因突发疾病需离场,须经主考同意。确需上洗手间,可报告监考员,待主考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陪同前往,返回时需重新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查。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双手放下,继续答题将按考试违规处理。待监考员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均不得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点逗留、谈论。
十一、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管理,不得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有违纪、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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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必要的文具参加考试,如2B铅笔、黑色字迹圆珠笔(0.4-0.8mm)或钢笔、塑料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橡皮擦。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智能笔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以及不透明的文具盒(袋、套)、不透明水杯(含饮料)等物品。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二、每半天开考前60分钟起,考生有序进入考点。自行检查是否携带违禁物品、准考证是否有准考证内容以外字迹(包括压痕字迹),存放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在考试封闭区入口接受证件检查,配合人脸识别验证身份、金属探测仪初检和智能安检门检查,无异常后方可进入封闭区等候。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再次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查是否携带违禁物品,对号入座。进行安检时,考生须取出随身物品,手持透明文具袋、水杯、衣物、机械/石英手表等排队候检。
三、考生对号入座后,须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验。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填写自己的考生号和姓名,粘贴条形码,不得在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四、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缺页、空白等问题时,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考生必须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用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和2B铅笔答题或填涂、作图,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不按规定要求作答,以及写在草稿纸或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六、每半天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物理、道德与法治科目不得提前交卷,收卷后须留在座位上安静等待下午第二科开考。
七、考场时钟仅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考场执行的考务指令以考点广播系统播放的统一指令为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喧哗。考试中,不准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换卷、冒名顶替、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答题卡等。
九、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确因突发疾病需离场,须经主考同意。确需上洗手间,可报告监考员,待主考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陪同前往,返回时需重新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查。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双手放下,继续答题将按考试违规处理。待监考员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均不得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点逗留、谈论。
十一、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管理,不得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有违纪、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
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及中小学教育管理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考),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及其他面对中学生的中学教育考试。
三、本办法所指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保密条例》《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考生守则》《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监考员守则》《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命题人员工作守则》《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评卷员守则》及其他规定的行为,涉及泄密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按《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一)不按指定的考场、考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考生号)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一)旁窥两次,被监考员发现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
(二)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警告,影响他人答卷的;
(三)接受由试室外任何人传递的任何条子;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五)互相交换答案、答题卡;
(六)向他人传递条子或答案;
(七)撕毁试卷、答案、答题卡;
(八)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做标记;
(九)超过开考时间15 分钟进入试室或在开考后不到30 分钟退出试室;
(十)在考试时间内非因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试室;
(十一)在评卷中被认定答卷雷同。
七、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一)冒他人名字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
(二)考试进行时故意把试卷、答案、答题卡带出试室;
(三)考试前后盗窃试卷;
(四)考试前后出售泄密的本次试卷或答案,或以任何形式获取了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
(五)伪造证明、证件、档案取得考试资格;
(六)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管理人员人身安全;
(七)在两科以上有第六条所列行为。
八、命题人员、考场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取消参与本次考试任何工作的资格:
(一)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隐瞒不报;
(二)不履行所负担工作的职责:
(三)在工作期间未经同意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九、命题人员、考场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期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意外事件发生,造成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后果;
(二)发现试卷包装失误或有泄密迹象不及时报告;
(三)没有制止他人或考生将正在进行考试的试卷带离试室或考场;
(四)没有制止他人更改答案或分数;
(五)监考员在工作期间以任何方式给个别考生提示答案。
十、命题人员、考场主管、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在值班或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泄密事故但未产生严重后果;
(二)在考试前或期间以任何形式给他人或考生通报考试内容或答案未造成重大泄密后果;
(三)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四)发现试卷泄密没有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失密范围扩大;
(五)在考试进行期间未经批准将正在进行考试的试卷带离试室或考场,但未造成泄密后果;
(六)在考试期间,协助他人或考生以任何形式传递答案或答案提示:
(七)在考试期间,帮助他人或考生解答正在进行考试的试卷;
(八)协助他人或考生涂改答卷或分数。
十一、命题人员、考场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试卷保密员、押运员、评卷员、登分员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依据《刑法》或《保密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考试前泄露试题或答案;
(二)在开考前、考试期间盗窃或指使他人盗窃试卷造成泄密后果;
(三)在考试期间从考场或试室取出或指使他人取出正在进行考试的试卷,作答后再传递回试室;
(四)考试结束后恶意毁坏考生答卷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对发生第四至第七条的违纪行为的有关学生的处罚,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对发生第八至第十一条的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的处罚,分别由县以上教育行政、监察部门执行。
(摘自广州招考办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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