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事诉讼法主观题真题参考答案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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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事诉讼法主观题真题参考答案及详解

案情

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2015/四/四)

问题

1.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2. 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4. 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详解

1. 参考答案

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考点】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

【详解】

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究竟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还是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应当取决于案外人异议的标的与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考生需要注意到,在本案的生效判决中,已经将翡翠观音直接判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因此,商玉良作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其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而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 参考答案

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详解】

在本案中,商玉良主张其是判决所涉及的翡翠观音的所有权人,就判决所涉及的翡翠观音,商玉良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认为作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商玉良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一,商玉良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商玉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果其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其有权向生效判决的作出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参考答案

(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

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特点:

①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其他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特点

【详解】

该题直接考查考生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这两种制度均是对受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的事后救济制度,但是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通过两审终审的正常诉讼程序寻求救济;而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4. 参考答案

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

【详解】

该题考查考生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的特点,由于两种制度均是对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予以事后救济的制度,立法赋予第三人选择权,即第三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寻求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1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页面标注

1. 第一页页眉:2015年;左下角图标标题:答题要点整理

2. 第二页标题:参考答案及详解;页脚:·174·

3. 第三页页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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