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信考试 从我做起
亲爱的考生、家长朋友们:

温馨提示



诚信考试

一、致家长:共筑公平防线
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您的态度与选择,直接影响孩子的前途与未来。在此,郑重向您提出以下提醒:
1.坚决拒绝违规助考,不碰法律红线。任何形式的“助考”行为均属违法违规,严重者将触犯刑法。切勿轻信各类“内部关系”“作弊神器”“替考包过” 等虚假宣传,不购买、不使用、不传递任何作弊器材,不参与任何组织、协助作弊的活动。
2.坚决杜绝替考行为,守护诚信底线。替考是性质极其恶劣的舞弊行为,不仅会直接取消考生成绩、记入诚信档案,更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不委托他人替考,也不允许子女代替他人考试。
3.做好后勤保障,理性陪伴减压。请保持平和心态,不焦虑、不施压,营造轻松和谐的家庭氛围,多陪伴、多鼓励、少唠叨。合理搭配饮食,保障孩子充足睡眠,提醒孩子提前熟悉考点、备齐证件文具,以最佳身心状态迎接考试。同时,警惕招生诈骗,不相信“点招”“花钱改分”等骗局,守护家庭财产安全。
4.带头遵守考纪,树立诚信榜样。请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不在考点周边聚集喧哗、不干扰考试秩序,主动配合考点安保工作。以身作则,用诚信言行引导孩子敬畏规则、诚信做人,为孩子树立良好榜样。
二、致考生:不负韶华
1.严守无声入场规定,杜绝违禁物品。高考实行 “无声入场”,考生只能携带规定的证件和准考证列明的考试用具进入考场,通过智能安检门、金属探测器检测,人脸识别核验身份,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耳机等任何违禁物品进入考点、考场。坚决杜绝替考,主动配合安检,不隐瞒、不藏匿违禁物品。
2.牢记考试时间节点,杜绝迟到早退。根据考试管理规定。外语考试考前15分钟禁止考生入场,其他科目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所有科目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请注意核对本人各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考点、考场号、座位号,提前规划路线、预留充足时间,准时赴考,切勿因迟到错失考试机会。
3.规范备齐考试用品,依规作答。考试文具由考生自备,仅允许携带准考证列明的考试用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物品。答题时,核对答题卡卡型,客观题规范填涂、主观题在指定区域作答,保持答题卡整洁,不涂改、不撕毁,规范填写个人信息。
4.坚守诚信应考底线,拒绝舞弊。坚决不替考、不抄袭、不传递答案、不使用作弊器材,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规舞弊行为。
5.调整心态从容应考,理性面对。请放平心态,沉着冷静,认真对待每一场考试,正常发挥自身水平。遇到困难及时向监考老师求助,不慌张、不急躁,以平和心态从容奔赴考场。
三、法律红线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给予警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或者未到规定交卷时间提前交卷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监考员应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暂扣其用于作弊的物品,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开卷考试科目规定可携带的纸质资料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等相关信息的行为。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七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该科目成绩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在考场内的,监考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考点主考,由考点主考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安排2 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将其领至考点办公室接受进一步处理:(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第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一)代替考生或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或者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预祝全体考生金榜题名、前程似锦! ——


一审:成莲利
二审:谢 俊
终审:肖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