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事实一)
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事实二)
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事实三)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事实四)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关于事实一:张某和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1.张某、郭某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已经实际控制被害人自由,系犯罪既遂;二人形成共同故意,实施共同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均为实行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犯罪定罪处罚;
2.二人无勒索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绑架罪;
关于事实二:张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基本犯、既遂)、郭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
1.张某、郭某另起犯意,实施出卖妇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其已经实际出卖,系犯罪既遂;二人形成共同故意,实施共同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均为实行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
2.郭某另起犯意,故意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已经奸淫完毕,系犯罪既遂;该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张某无共同行为、无共同故意,不承担责任;
3.郭某在拐卖过程中的强奸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当加重处罚;
关于事实三:
1.陈某无出卖目的,故意实施使用财物收买妇女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其已经接到妇女,系犯罪既遂;
2.陈某无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非法剥夺妇女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
3.陈某不阻碍妇女返还原居住地,可以从轻处罚;该行为属于事后补救,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不成立犯罪中止。
关于事实四:陈某构成盗窃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