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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镇东城中心学校致2026年中考考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家长朋友:
您好!2026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即将如期举行。中考是检验学生三年学业成果、见证孩子成长蜕变的重要考试。为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帮助我校考生科学备考、平稳应考、稳定发挥,特此致信,诚挚希望家校同心、精细护航,助力孩子顺利圆满完成中考。
一、坚守诚信底线,端正考试态度
诚信是立身之本,更是中考最基本的准则。中考全程严格依规组考,所有违纪、作弊行为均会如实记录存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后续升学均会造成严重影响。请各位家长加强孩子思想教育,引导孩子摒弃侥幸心理,敬畏考试纪律、恪守诚信原则,自觉抵制各类作弊思想和违规行为,以真实成绩、踏实态度完成本次中考,让每一份答卷都经得起考验。
二、严守考纪要求,继续执行标准化考点管理
本年度我县继续执行“六位一体”标准化考点管理模式,考场全程视频监控全覆盖、AI智能巡查实时预警,所有考场画面全程录制、全程存档、全程可追溯。任何夹带物品、违规交流、异常动作等行为均会被精准识别、严肃处置。请家长反复叮嘱孩子,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规范考试行为,不携带任何违禁物品入场,全程遵规守纪、规范作答,杜绝一切违纪风险。
三、净化备考环境,营造清朗应考氛围
学校将持续开展考风考纪专项教育,全面排查整治涉考不良信息,严厉杜绝替考、传播试题、售卖答案、虚假助考等违规行为。恳请家长密切关注孩子的手机网络、社交动态和日常交往,引导孩子远离各类涉考不良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任何涉考违规活动。家校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安静纯粹的备考环境,为孩子专心备考保驾护航。
四、精细科学备考,全面做好考前应试指导
考前最后阶段,心态、习惯、细节,往往比突击刷题更加重要。恳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全方位考前指导和细致保障:
1. 科学规划复习,高效平稳备考
适当引导孩子回归基础、回归课本、回归错题,不再盲目刷难题、偏题、怪题。督促孩子梳理各科核心知识点、易错点、常考点,整理错题本,查漏补缺、巩固基础,保持稳定、有序的复习节奏,保持常态化学习状态,避免考前慌乱、盲目焦虑。
2. 规范应试习惯,掌握答题技巧
提醒孩子养成规范答题习惯:书写工整、卷面整洁、步骤完整、认真审题、仔细检查。教育孩子合理分配答题时间,先易后难、稳扎稳打,遇到难题不纠结、不慌张,优先保证基础题不丢分、中档题稳拿分,最大限度发挥正常水平。
3. 调节平稳心态,从容自信应考
临近考试,家长切忌过度施压、反复追问成绩,多鼓励、少比较,多肯定、少指责。引导孩子正确看待中考得失,明白尽力即是最优答卷。鼓励孩子适度放松,通过散步、谈心、简单运动缓解考前紧张情绪,保持心态平和、情绪稳定,以自信、从容、平稳的心理状态走进考场。
4. 规律作息饮食,做好健康保障
请严格督促孩子规律作息,不熬夜、不晚睡,保持充足睡眠,适配考试作息节奏。饮食以清淡、卫生、营养均衡为主,不吃生冷、油腻、陌生食品,不暴饮暴食,严防肠胃不适、身体不适影响考试。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增减衣物,做好防暑、防雨、防感冒防护,保证孩子以最佳身体状态参加考试。
5. 备齐考试用品,细化考前细节
提前帮助孩子整理、核对考试证件和考试用具:准考证、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直尺等,统一装袋、提前备好,避免遗漏、丢失。提前熟悉考试时间、考场规则、入场流程,杜绝迟到、忘带物品、仓促赶考等问题。
6. 落实安全管理,平安有序赴考
严格遵守学校统一赴考安排,听从班主任调度。往返考场途中务必注意交通、人身、财物安全,不私自外出、不单独游荡、不聚集打闹。特殊情况须提前向班主任和带队老师报备,全程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考生平安、准时、有序参加每一场考试。
五、家校同心聚力,助力学子圆梦中考
三年耕耘,一朝收获。中考不仅是孩子的战场,更是家校携手的接力。真诚希望各位家长全力配合学校工作,多陪伴、多包容、多鼓励,稳住孩子心态、守住备考纪律、做好细致保障。
愿全体考生遵规守纪、诚信作答、从容应考,不负韶华、不负努力,交出最满意的青春答卷!
预祝全体学子中考顺利、金榜题名!
霍山县衡山镇东城中心学校
2026年6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二、《教育法》(节选)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编辑:徐守斌
初审:陈再凤
复审:吴中品
终审:董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