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敲派第二季】|商经真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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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敲派第二季】|商经真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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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单选题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丙公司30%的股权,乙公司的另一个股东为丁公司,持股40%,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日常运作与经营管理由甲公司委派的董事张某全权负责。后甲公司授意张某将乙公司的资产分批转移给丙公司,而丁公司一直未发现此事。现乙公司债权人戊公司发现,乙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债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5年·回忆版·单选)

A.应由甲乙公司对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公司应在所接收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B.应由乙丁公司对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由丙丁公司对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戊公司的债权只能在乙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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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解析】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60%),通过委派的董事张某控制乙公司日常运营,并授意张某将乙公司资产转移给丙公司。该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乙公司债权人戊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作为资产接收方,在甲公司持有其30%股权的情形下,可推知其明知或应知资产转移的不当性。丙公司应在所接收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丁公司作为乙公司小股东(持股40%),未参与资产转移行为,也无证据表明其存在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戊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请求丙公司在接收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等待破产程序。

综上,选项A正确。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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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单选题

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3年回忆版·卷二·单选)

A.中旗公司总经理高致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蓝银公司董事长吴佳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宏德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东方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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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本题考查公司担保制度。
【解析】新《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此可见,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经理和董事长都无权做出以公司名义担保的决定。A选项和B选项错误。
新《公司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由此可见,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有决定权,而董事会没有决定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D
03
单选题

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卷三·25·单选)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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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本题无难度,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协议不能代替制定公司章程,A选项违背常识,明显错误。
【解析】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不能代替制定公司章程,A说法错误,应选。
注册资本的数额尊重意思自治,B说法正确,不应选。
自然人姓名不属于公司名称禁止的范围,C说法正确,不应选。
公司法对企业住所选址没有禁止性规定,D说法正确,不应选。
【答案】A
04
多选题

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卷三·69·多选)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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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本题考查冒名股东问题,错误原因是不掌握“被冒名者”不是股东,不承担出资义务。

【解析】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ABC

05
多选题

大合股份公司成立于202125日,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49%、1%、50%。其中,甲担任董事。公司章程约定,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20213月,甲未经董事会决议为外部第三人张三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三无法清偿,债权人要求大合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224月,丙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丁。20225月,针对甲的行为,股东乙、丙、丁咨询律师该如何救济。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2回忆版·卷二·多选)

A.在紧急情况下,乙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B.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应把大合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是诉讼所得利益归大合公司所有

C.在紧急情况下,丙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D.在紧急情况下,丁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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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新《公司法》第189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符合条件,A选项正确;丙不符合条件(股份转让后不具备股东身份),C选项错误;丁不符合条件(持股时间不足180天),D选项错误。

股东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选项正确。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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