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2024年真题&刑事诉讼法&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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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2024年真题&刑事诉讼法&答案及解析

[参考答案及详解]

2024年

案情:黄一、黄二、黄三因与李某发生矛盾,共同商议对李某进行报复。某日,三人驾车寻找李某,后持刀追赶李某,李某被砍伤后死亡。案发后,黄一、黄三被抓获并判刑,黄二潜逃。

后黄二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决定对黄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责令其交纳8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县公安局发现黄二还有其他罪行,先后两次传唤黄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黄二均未到案。县公安局认为黄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决定没收其8万元保证金,责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并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后县公安局经过摸底排查,发现黄二之前所犯的故意伤害案,遂将取保候审变更为拘留。

侦查阶段,黄二承认参与追赶、踢打李某,但否认持刀伤害李某,称自己未使用刀具。黄一、黄三供述黄二下车后持刀追砍李某。证人证言证明黄二曾持刀追砍李某,但未能证实其是否砍伤李某。县公安局收集了现场勘验笔录、作案工具刀具、DNA鉴定等证据。后县公安局将黄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黄二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仍坚持自己是从犯而非主犯。黄二的母亲代其向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赔偿1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黄二委托其母亲为其聘请律师,但县检察院以已经为黄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由,拒绝黄二母亲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

县检察院以掌握的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事实证据,以黄二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主犯提起公诉,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判处黄二有期徒刑10年。一审过程中,黄二认罪认罚,但对于持刀追砍李某的情节予以否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采纳了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黄二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10年有期徒刑。

黄二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是从犯而非县检察院指控的主犯,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县检察院认为黄二主观恶性较大,一审判决量刑偏轻,遂提出抗诉,要求加重对黄二的刑罚。(2024年仿真题)

问题:

1. 县公安局对黄二适用取保候审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2. 本案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请说明理由。

3. 县检察院拒绝接受黄二母亲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 县检察院对黄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适当?请说明理由。

5. 县检察院对黄二故意伤害案提出抗诉,是否适当?请说明理由。

6. 对于黄二的上诉及县检察院的抗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1. 【参考答案】县公安局没收黄二已交纳的8万元保证金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决定没收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3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告,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5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未履行上述程序,因此该做法错误。

县公安局对黄二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在同一诉讼阶段多次适用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累计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县公安局是在侦查阶段此同一阶段中多次对黄二取保候审,期限应当累计计算,重新计算期限属于变相延长取保候审期限,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做法错误。

【考点】取保候审

【详解】关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保证金的没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关于重新交纳保证金及继续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0条第3款规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2. 【参考答案】不能。刑事和解程序旨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案中,尽

101管黄二涉嫌的故意伤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且黄二认罪认罚,其母亲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但被害人已死亡,黄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黄二至少应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不符合前述“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要件,因此,黄二故意伤害一案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3. 【参考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黄二的母亲)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黄二)的意见,由黄二确定辩护人人选,而不能直接拒绝黄二母亲委托的辩护律师。

【考点】辩护律师;法律援助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4. 【参考答案】适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案件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为前提。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要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黄二承认参与故意伤害,即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认罚。黄二提出自己是从犯,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考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1025. 【参考答案】

不适当。根据规定,县检察院对一审裁判提出抗诉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均不存在错误。另外,根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本案中,黄二提出上诉,不仅是因为量刑过重,不符合检察院应当抗诉的法定情形。综上,县检察院对黄二故意伤害案提出抗诉不适当。

【考点】检察院抗诉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6. 【参考答案】

答案一: 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尽管检察院认为黄二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不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即使没有从宽量刑,一审判决对黄二的量刑也并无明显不当。另外,尽管黄二认为自己是从犯,但其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认定,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一审对黄二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答案二: 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改判,且可以加重黄二的刑罚。黄二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反悔,对量刑提出异议,不认可检察院指控的主犯,认为自己是从犯,系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且不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属于没有真诚悔罪,因此对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规定,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且因为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此可以加重黄二的刑罚。

【考点】二审判决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8条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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