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极易引发火灾,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告如下:
一、高中考期间,禁止在无城城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所有者要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于违法占道、销售孔明灯等安全隐患物品的人员,城管执法部门将一律予以取缔;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暂扣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处罚。
三、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四、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引导为主,教育为先”的原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加强对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五、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为市城市管理局
无为市公安局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为市消防救援局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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