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债务清偿抵充真题示例1<

债务清偿抵充
(2025年法考客观题真题)张某欠15位债权人共计20万元。后15位债权人委托其中一位债权人李某代为收款,钱转入李某账户,后张某还款5万元,并表示是还给王某的。经查,王某的债权尚未到期。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5万元优先偿还王某
B、5万元优先偿还李某
C、5万元平均受偿
D、5万元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答案:B。没选错。
解析:本题考查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在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项债务的规则。清偿抵充的方法分三步:第一步:约定抵充,即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第二步:指定抵充,即债务人在清偿时享有抵充指定权;第三步:法定抵充。
本题中,15位债权人委托其中一位债权人李某代为收款,钱转入李某账户的约定导致债务人张某对同一债权人李某负担数项同类债务且债务人张某在清偿时指定归还的是王某的债务,即债务人行使抵充指定权。因此,5万元优先偿还王某。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总结:清偿抵充的方法分三步:第一步:约定抵充,即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第二步:指定抵充,即债务人在清偿时享有抵充指定权;第三步:法定抵充,按照法律规定顺序抵充。
错选原因:以为代为收款人李某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优先偿还到期人债务。但是,肯定要以当事人意思为准,张某已经明确表示了5万元偿还王某,即使李某代为收款,也应该偿还王某。不应该错。
> 民法人格权转让题示例 2<

人格权
(2025年法考客观题真题)甲企业系企业征信机构,乙公司在该征信平台中发现,“齐某”犯多项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信息被关联到同名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的信息中,给乙公司正常商业及融资活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带来直接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企业侵犯了乙公司名誉权
B、甲企业侵犯了乙公司隐私权
C、甲企业侵犯了乙公司荣誉权
D、甲企业侵犯了乙公司姓名权
答案:A。没选错。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具体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和姓名权。
这道题开始我也比较纠结,但是最后抓实质,要把齐某和公司区分开。隐私权是齐某的,但不是企业,企业只是遭受了利益损失,产生了不良影响,用大白话说就是企业的名声不好了,所以确定为名誉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名誉权的侵权形态主要包括两类,即侮辱和诽谤。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甲企业作为专业的企业征信机构,将他人的犯罪信息错误的关联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中并给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带来直接损失”的行为依法构成对乙公司的“诽谤”,侵犯了乙公司的名誉权。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隐私权系自然人独有的精神性人格权。乙公司作为法人,本身就不享有隐私权,更不存在甲企业侵犯乙公司隐私权的问题。故B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荣誉授予,获得、接受和保持其享有的荣誉称号,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和侵害的权利。荣誉权侵权的形态系非法剥夺、诋毁、贬损。当众撕毁他人荣誉证书、摘取他人牌匾、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称号是造假而来等行为属于荣誉权侵权行为。本题中,乙公司并不存在“荣誉称号”,甲企业的行为亦不存在非法剥夺、诋毁、贬损光荣称号的行为。因此,不存在侵犯荣誉权问题。故C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属于标表性人格利益,以文字标示特定人。姓名权系自然人独有的精神性人格权。乙公司作为法人,本身就不享有姓名权,更不存在甲企业侵犯乙公司姓名权的问题。故D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总结:
1.名誉权:对人侮辱,对企业诽谤,造成不良后果的,构成侵犯名誉权。
2.隐私权:自然人才有隐私权,企业没有。精神性人格权只有自然人拥有。
3.荣誉权:诋毁他人荣誉称号是造假而来等行为属于荣誉权侵权行为。要先有荣誉,再诋毁才算侵犯荣誉权。
4.姓名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自然人有,企业没有该权利。
题目来源:竹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