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法考真题每周一练(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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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法考真题每周一练(六十七)

真  题

甲、乙持刀抢劫路人丙,丙强烈反抗,甲遂持刀刺向丙,由于丙向一侧躲闪,甲的刀刺中同伴乙的胸部致其重伤,丙趁机逃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B.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C.乙虽然身受重伤,但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故乙对自己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乙的重伤属于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解析:甲欲伤害丙,但客观上却伤害乙,搞错了,存在认识错误。如何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一般认为,对象错误是指“认错人了”,即行为人原意欲侵害的对象在案件中根本没有出现。而打击错误在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已经出现,只是由于行为客观上的偏差导致侵害了其他人,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

AB本案中,行为人(甲)意欲侵害的对象(丙)在本案中已经出现,只是因为行为误差而导致侵害了乙,因此,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处理意见。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一致,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为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都是“人”。而本案中,甲主观上具有伤害并抢劫他人的故意,客观上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的后果,在法律层面符合抢劫致人重伤的构成要件,应当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问题在历年真题中曾经考查过,2009年2卷第58题C项,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丙的行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这是当年司法部的官方答案,现今仍未修正。当然,有学者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乙不可能对自己的重伤承担责任,虽然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但其共同故意的内容是“共同伤害并抢劫丙”,对于甲之外的罪过及其行为,乙不用承担责任。乙更不需要对甲伤害自己(乙)的行为承担重伤的责任。因此C项错误

D甲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客观上制止了乙对丙的抢劫行为,保护了丙。但甲主观上并没有保护丙的意思,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丙的效果,这属于偶然防卫。

对于偶然防卫,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而非必然不构成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如果持此观点,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甲需要对乙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抢劫致人重伤。

D选项由于过于绝对,故不选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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