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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税法真题串起3个必考点:关联方认定 + 国别报告 + 再销售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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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税法真题串起3个必考点:关联方认定 + 国别报告 + 再销售价格法
今天做了税法真题,下面这个综合题我感觉可以与大家分享:
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实收资本5亿元,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收入总额为10亿元。甲公司2023年末投资1000万元持股一家A国乙公司,乙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00万美元,2024年,甲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1)1月1日借给乙公司3000万美元,12月1日再借给乙公司2000万美元,两笔借款年末均未偿还。
(2)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计划由乙公司在A国直接销售,乙公司未对货物进行任何实质性增值加工,该业务为单纯购销业务,我国税务机关调查后,决定对甲公司采取转让定价调整。
要求:根据上诉材料回答问题,
(1)回答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说明理由
构成关联方
根据规定,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即构成关联方,本题中,甲乙公司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超过总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构成关联方。
(本题主要考点:关联方认定中的“借贷资金比例”标准。

解题思路:税务局规定,如果两家公司之间的借钱总额,占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实收资本”的50%以上,就算关联方。

这里甲公司借给乙公司一共5000万美元(约3.5亿人民币,汇率按7),而甲公司自己的实收资本是5亿人民币,3.5亿 ÷ 5亿 = 70% > 50%,所以妥妥的关联方。

另外,乙公司的实收资本才800万美元,5000万美元是它的6倍多,更超过50%。所以结论没错。)

(2)甲公司是否需要填报国别报告并说明理由
不需要填报
根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本题中,甲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收入金额为10亿元,未超过55亿元,不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本题主要考点:国别报告的报送门槛——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收入是否超过55亿元人民币。

解题思路:国别报告是一种跨国企业向税务局披露全球收入、税负、人员分布等信息的报表。

只有“最终控股企业”并且“上一年的合并收入超过55亿元”才需要填。

甲公司2023年合并收入只有10亿元,离55亿差得远,所以不用填。)

(3)综合业务(2)所述业务特征,回答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可以采用“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存购销业务。
(主要考点:再销售价格法的适用条件。

解题思路: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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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再销售价格法”专门适用于这种场景:

母公司卖给子公司一批货,子公司没做任何加工(不改变外形、性能、结构,也不换商标),直接转手卖出去。

这时候税务局会按照子公司卖给最终客户的价格,倒扣一个合理的毛利,来反推母公司应该按什么价格卖给子公司,防止母公司故意低价出货转移利润。

题目中乙公司拿到货后直接销售,没做任何增值加工,所以用“再销售价格法”最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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