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税法真题串起3个必考点:关联方认定 + 国别报告 + 再销售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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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税法真题串起3个必考点:关联方认定 + 国别报告 + 再销售价格法
今天做了税法真题,下面这个综合题我感觉可以与大家分享: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实收资本5亿元,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收入总额为10亿元。甲公司2023年末投资1000万元持股一家A国乙公司,乙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00万美元,2024年,甲公司相关情况如下:(1)1月1日借给乙公司3000万美元,12月1日再借给乙公司2000万美元,两笔借款年末均未偿还。(2)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计划由乙公司在A国直接销售,乙公司未对货物进行任何实质性增值加工,该业务为单纯购销业务,我国税务机关调查后,决定对甲公司采取转让定价调整。根据规定,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即构成关联方,本题中,甲乙公司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超过总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构成关联方。(本题主要考点:关联方认定中的“借贷资金比例”标准。解题思路:税务局规定,如果两家公司之间的借钱总额,占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实收资本”的50%以上,就算关联方。
这里甲公司借给乙公司一共5000万美元(约3.5亿人民币,汇率按7),而甲公司自己的实收资本是5亿人民币,3.5亿 ÷ 5亿 = 70% > 50%,所以妥妥的关联方。
另外,乙公司的实收资本才800万美元,5000万美元是它的6倍多,更超过50%。所以结论没错。)
根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本题中,甲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收入金额为10亿元,未超过55亿元,不需要填报国别报告(本题主要考点:国别报告的报送门槛——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收入是否超过55亿元人民币。解题思路:国别报告是一种跨国企业向税务局披露全球收入、税负、人员分布等信息的报表。
只有“最终控股企业”并且“上一年的合并收入超过55亿元”才需要填。
甲公司2023年合并收入只有10亿元,离55亿差得远,所以不用填。)
(3)综合业务(2)所述业务特征,回答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存购销业务。解题思路: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其中“再销售价格法”专门适用于这种场景:
母公司卖给子公司一批货,子公司没做任何加工(不改变外形、性能、结构,也不换商标),直接转手卖出去。
这时候税务局会按照子公司卖给最终客户的价格,倒扣一个合理的毛利,来反推母公司应该按什么价格卖给子公司,防止母公司故意低价出货转移利润。
题目中乙公司拿到货后直接销售,没做任何增值加工,所以用“再销售价格法”最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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