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篇经济法的2025年的真题,好像比会计真题简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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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一篇经济法的2025年的真题,好像比会计真题简单多了
今天是一篇经济法的2025年的真题,好像比会计真题简单多了2024年12月14日,A公司为例支付房租,在票据业务系统向B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3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5年5月13日。2025年1月16日,B公司与C公司约定,B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格为298万元。次日,C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298万元价款,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V公司。2025年1月18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用以支付之前拖欠的设备款。2025年3月8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用以支付原料采购款,同时与E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约定:E公司自愿放弃对D公司的票据追索权。2025年3月30日,E公司有奖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以支付侵害F公司专利的损害赔偿,2025年4月3日,E公司又将其与D公司达成的放弃追索权协议复印件邮寄给F公司,要求F公司也放弃追索权。2025年4月7日,F公司收到邮件后未予答复,2025年5月7日,F公司被G公司吸收合并。汇票到期后,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G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A/B/C/D/E公司,A公司辩称,B公司和C公司之间票据背书行为无效,B公司辩称,G公司不属于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D公司称,E公司放弃了追索权,并且已将该事实通知F公司,F公司对其不享有追索权。C公司辩称,E公司与F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1)A公司关于B公司和C公司之间票据背书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净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是要说明:B公司和C公司之间虽然属于“民间贴现”(没有金融牌照的个人或公司买卖票据),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贴现行为确实是无效的,B和C之间应该互相返还钱和票据。但是,A公司(出票人)不能拿这个理由来拒绝付款给后面的持票人。因为票据已经转了好几手(C→D→E→F→G),后面的人都是通过真实交易(比如付货款、赔专利费)拿到票据的,他们是善意的。法律保护善意持票人,A公司该付的钱还得付,不能因为前面B和C的违规操作就不认账。(2)B公司G公司不属于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的权利。(G公司不是通过背书转让拿到票据的,而是因为吸收合并了F公司,F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这张汇票)自然归G所有。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合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不需要背书连续。只要G能证明合并的事实,就能正常行使票据权利。所以B公司说G没资格拿票,这话不对。)(3)D公司关于E公司放弃了追索权,并且将该事实通知F公司,F公司对其不享有追索权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应该严格按照票据记载上的文义而定,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此外,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和E公司私下约定“E放弃对D的追索权”,这个约定只在D和E之间有效。E把票转给F后,F并没有同意放弃任何权利。票据是“认票不认人”,上面记载的背书人(包括D)都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F没答应放弃,就可以正常向D追索。D不能拿自己跟E的私下来对抗F)(4)C公司关于E公司与F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券债务关系,在本题中,E公司为支付专利侵权赔偿款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应认定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E公司把票转给F公司,是为了支付专利侵权赔偿款。侵权赔偿也是实实在在的债务,属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认可。所以F公司完全有资格拿到票据权利。C公司说“不存在交易关系”是站不住脚的。)以上是今天的真题。另外还要说明一下,上面标记颜色的在考试的时候不需要写,这些是我对这个题目的理解,前面两篇内容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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