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开启中考“诚信考试”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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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启中考“诚信考试”宣传周活动

我校开启中考“诚信考试”宣传周活动 第1张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部署,5月25日—29日,温州崇文中学在崇文馆开启“诚信考试”宣传周活动,政教处对九年级学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

一、严格按照中考规定考试。

二、学生个人的任何违规和作弊行为,都是对自身、老师、家庭和学校的一种严重伤害,不仅意味着师生三年努力的归零,也损害学校和学生的声誉,学校对此零容忍,绝对不允许出现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

三、宣讲温州市教育考试院《2026年温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告知书》;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等涉及考试的内容;解读《温州市中考违规舞弊行为警示案例》。

四、布置5月29日—30日假期期间,学生和家长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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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温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告知书

各位考生:

你好!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为更好地迎考和了解有关情况,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劳逸结合,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认真学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规作弊可耻”的理念。

2.考生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并自觉服从考点学校有关工作规定和要求。

3.我市已经全面启用中考标准化考点,所有考点均配备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全程使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视频录像覆盖全市所有考场,考生在考场中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都将被视频录像系统摄录并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

4.严禁携带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智能手环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参加考试,否则,在考试期间被发现,将以作弊论处,取消所有科目的成绩。为严肃考风考纪,我市中考期间继续启用金属探测仪。  

5.考前应整理好准考证和文具用品(2B铅笔、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橡皮、圆规、三角板、量角器等)。若发现准考证遗失,请及时到当地教育考试中心补办。

6.不要携带考试无关用品赴考。若有携带,应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放包处”。所有科目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7.考前注意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应要留有充裕的时间赴考。

8.进入考场时,出示准考证,经监考老师检查后对号入座;考前检查本人就坐的课桌内、座位周围有无其他物品,若有,及时报告监考老师清除。

9.领到答题纸后,应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是否一致,若不一致,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领到试卷后,应检查试卷是否是当次考试的科目,试卷有无漏印、破损、缺页等情况。若有问题,立即报告监考老师。

10.所有检查无误后,请静坐等待,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提前答题属违纪行为,取消当科成绩。

11.答题时,须注意以下要求:

在考试规定时间内不要忘记把客观题答案用2B铅笔填涂到答题纸上、清楚题目顺序号再涂等;主观题的答卷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纸上限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属违纪行为等。 

12.作图时,考生用2B铅笔作图,确定不再修改后,可用2B铅笔或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描黑。禁止使用修正液或透明胶带纸等,保持答题纸清洁,不得折叠、污损。

13.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喧哗、左顾右盼,不准夹带、旁窥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题内容传出考场,也不得接受来自外部有关试题信息。

14.遇到试卷、答题纸上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老师提问。

15.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请立即停笔,否则当违纪处理,取消当科成绩。

16.考试结束后,整理好自己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放在桌上,等候监考老师指令(收卷完毕)依次退出考场。

17.除英语外其他科目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英语科目开考前15分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18.考生在接到成绩单后,若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报名点提出查分申请。考生查分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科。若一科查出有误,将自动再查其他各科。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教育考试中心及学校反馈查分结果。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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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温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日程表

日期

6月20日(星期

6月21日(星期

上午

语文(9∶00—11∶00)

数学(9∶00—11∶00)

下午

科学(13∶30—15∶30)

社会13∶30—15∶10)

英语1610—17∶50)

注:1.所有科目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禁止使用计算器。

2.所有学科都使用答题纸答题。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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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承诺书

各位考生:

你好! 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属国家教育考试。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公平性、公正性,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体考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教学厅[2004]3号)的规定,每一位考生须在考前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请你仔细了解中考的有关规定,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等内容(见背面),并特别提醒:

1.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视为考试违纪,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2.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视为考试违纪,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3.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如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智能手环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参加考试,一旦在考试期间在考场内被发现,不论主观上是否故意、不论是否使用,均将被视为作弊,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4.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一旦在考试期间在考场内被发现,将被视为作弊,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5.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设备拍摄试卷、答题纸,通过QQ、微信等传播试题、答案,涉嫌违法犯罪,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我市中考全面启用标准化考点,所有考点均配备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全程使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视频录像覆盖全市所有考场,考生在考场中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都将被视频录像系统摄录并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

请你充分了解考试管理要求后,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

祝你考出理想的成绩!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                                                   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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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启中考“诚信考试”宣传周活动 第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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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慎重承诺: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等内容,愿意在中考中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处理、承担后果。

家长(签名)           考生(签名):             准考证号: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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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启中考“诚信考试”宣传周活动 第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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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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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开启中考“诚信考试”宣传周活动 第13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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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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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违规舞弊行为警示案例

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拖答)

案例:某年中考,某市教育考试机构接到考后举报某考生在数学科目考试结束后有延时答题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视频监控回放查实。违规考生承认当时考试结束铃声响起后,监考教师已宣读考试结束指令,自己下意识修改了某个选项答案。     处理: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取消该考生数学科目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提前答题)

案例:某年中考,某市教育考试机构接到考后举报某考生在英语科目考试开始铃声响起前有动笔在试卷上答题的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视频监控回放查实。该违规考生承认当时在监考教师发放试卷后,在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自己在试卷上写上了选择题答案。

处理: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取消英语科目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案例:某年中考,某考生在英语科目考试中携带“数独”玩具,被监考教师发现,该违规考生自述当时系误带入考场。

处理: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取消英语科目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案例:某年中考,某市教育考试机构接到考后举报某考生在英语科目考试中有偷看前座考生的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视频监控回放查实。该违规考生承认在考试过程中偷看前座考生答题卡。

处理: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取消英语科目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案例:某年中考,某考生在社会科目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走,考务人员在核查试卷数量后发现少一张,经考点视频监控回放查实,该考生在考试退场时,将试卷一并带走。后将试卷追回,该考生自述当时在整理社会(开卷)考试资料时,误将试卷夹在资料中带走。

处理: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取消社会科目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 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案例1:某年中考,某考生在英语科目考试中携带翻译笔,被监考教师发现,该违规考生自述当时系误带入考场。

处理:认定该考生考试作弊,取消该考生英语科目成绩。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认定该考生考试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中考作0分处理。

案例2:某年中考,某考生在科学科目考试中携带小纸条进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多次查看,被邻座考生检举。经相关部门视频监控回放查实,该考生确系在考试过程中多次双手置于桌面下方查看并抄袭。

处理:认定该考生考试作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认定该考生考试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中考作0分处理。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案例1:某年中考,某考生在语文科目考试中带智能手表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发现,该违规考生自述误以为智能手表可以带入考场。经相关部门视频监控回放查实,在考试过程中手表仅用于计时。

处理: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认定该考生考试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中考作0分处理。

案例2:某年中考,某考生在科学科目考试中带手机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发现,该违规考生自述误带入考场。经相关部门视频监控回放查实,在考试过程中并未使用手机。

处理:认定该考生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认定该考生考试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中考作0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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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编辑、排版:杨建文
审核:祝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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