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监理《案例分析(水利)》真题卷(更新中)
案例分析题(6*20)
案例一:
1.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背景:某水利工程包含新建分洪闸、河道开挖和堤防填筑,分两个
施工标段。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 :监理单位成立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选派监理人员,制定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及部门职责。
事件2 :监理机构进场后开展工作:①指示承包人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②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的技术标准清单;③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
事件3 :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①要求二标承包人更换不称职质检员;②审批专项施工进度计划;③组织审核质量保证体系;④主持合同协调及争议调解;⑤审批度汛方案;⑥审核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
事件4 :堤防填筑时,按每10 层划分单元工程,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一部分:土石方工程》(SL631 .1-2025)验收。
事件5 :分洪闸管理房施工中,承包人因工期原因提出将桩基由灌注桩改为预制桩的变更,总监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研究后同意并批准实施。
问题:
1.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指出事件1 中监理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 号),指出事件
2 中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事件3 中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有哪三项不妥(可用序号表示)?
4.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指出事件4 中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20]283 号),指出事件5 中总监理工程师处理设计变更做法的不妥之处和设计变更类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4 分问题1 :
不妥之处:监理单位未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机构组建要求即直接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和选派监理人员。
理由: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3.1.2 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及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事件1 中未体现报发包人审批程序。
问题2 :
不妥之处:事件2 中③"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的做法不妥。
理由: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 号)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负责技术交底,监理单位参与而非主导。监理机构无权替代项目法人组织设计交底。
问题3 :
不妥的工作(序号):①④
理由(依据SL288-2014):①:要求承包人更换质检员属于发包人权限(第3.2.2 条规定监理机构仅可“建议更换不称职的承包人人员”)。
④:合同协调及争议调解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非一般监理工程
师职责(第3.3.3 条)。
⑤:度汛方案审批属于发包人权限,监理机构仅可审查并提出意见(第6.5.3 条)。
问题4 :
不妥之处:堤防填筑按每10 层划分单元工程。
理由: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第5.1.3条及《SL631 .1-2025》规定,土石方工程单元工程划分应按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如填筑区段、高程分层),机械按层数划分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导致验收单元过大或掩盖局部质量问题。
问题5 :不妥之处及理由:
审批程序错误:总监理工程师直接批准桩基类型变更,未报发包人审批。
依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需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总监仅可提出初审意见。
变更类型:桩基由灌注桩改为预制桩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理由:涉及基础结构形式和施工工艺重大调整,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符合办法第八条重大变更情形)
案例二:
2.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背景:某大型水闸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依据《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年版)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编制。施工招标在监理招标确定后进行,中标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 :监理招标文件规定资格审查资料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表、近
年财务状况表。
事件2 :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包括“近五年获得过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奖”,某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经研究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删除该条件,发出修改通知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事件3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7人):招标人代表2 人,监理单位专家1 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经济专家4 人。
事件4 :承包人为优化闸室基坑降水方案,补充勘察后提交某月工程量计量申报表(部分),如表2 所示。
事件5 :施工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时调整,调整规则:
(1)投标单价低于投标期信息价,施工期上涨按投标期信息价调整,下跌按投标单价调整;
(2)投标单价高于投标期信息价,施工期下跌按投标期信息价调整,上涨按投标单价调整。本工程某月钢筋用量180t,投标单价4000 元/t,投标期信息价4200 元/t,施工期采购信息价4600 元/t。
问题:
1.除事件1 所列资料外,资格审查资料还应包括哪些?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指出并改正事件2 中招标人做法的不妥之处。
3.根据《招标投标法》,事件3 中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问题1 :
根据《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年版)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0 号),资格审查资料还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监理资质等级证明);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表(如近5 年监理的同类水利工程);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职称证书等);
投标人信誉情况(如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评价情况);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如ISO 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问题2 :
不妥之处1 :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包括“近五年获得过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奖”。改正做法:“省级优质工程奖”属于限制性条件。不得规定紧5 年获得过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奖作为资格条件。
不妥之处2 :招标人未在修改资格条件后重新公告,仅发出修改通知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改正做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若招标文件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重新公告,而非仅内部通知。
问题3 :
不妥当。
理由:监理单位专家不得参与评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监理单位已中标,其专家可能影响公正性。
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 人:7 人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 人(通常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正确组成:应全部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经济专家(至少5 人),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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