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A.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
B. 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边界
C. 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D. 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
E.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A.建筑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C.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E.建筑区划内的所有车位
7.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实地查看的具体情形包括( )。
A.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B.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C.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D.以房屋所有权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查看抵押的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等情况
E.因同一权利人名下不动产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查看不动产现状情况
8.根据《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的规定,地籍调查成果包括( )
A.地籍调查表
B.地籍图
C.不动产单元图
D.地籍调查报告
E.调查原始资料
9.如出现违约缺席指界的情形,应当采取如下方法( )
A.如一方缺席,则根据权属来源材料和另一方指认的结果确定界线
B.如双方缺席,则由调查人员根据权属来源材料、实际使用现状地方习惯确定界线
C.如双方缺席,则停止指界
E.违约缺席者对界址调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界址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并负责重新指界的全部费用
A.合法原则
B.属人原则
C.依申请原则
D.连续登记原则
E.一体登记原则
A.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的事项
B.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C.涉及不动产权利提示的事项
D.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E.不动产权利人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
A.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B.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C.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D.不同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E.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A.权属 B.位置 C.界址 D.面积 E.用途
A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B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
C 抵押权实现
D 抵押权顺位变更
A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B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C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D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E 房屋地役权登记
A 抵押权转移登记可以单方申请
B 须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
C 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是导致抵押权随同转移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D 须有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A.登记簿每一页要根据业务类型应填必填
B.因存量数据整合不到位暂时未编制不动产登记代码的,可编制前6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24位临时代码
C.因历史原因无法导致原宗地用途、房屋规划用途等与现行数据库标准无法对应的,可按上一级分类录入,并在相应数据项中填写原记载内容
D.各地要实现归档时自动提取完整数据、自动上报
A.不动产抵押首次登记 B.不动产预告登记
C.不动产异议登记 D.不动产查封登记
A.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B.建筑区划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C.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D.建筑区划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按其他相关规定实施
A.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B.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C.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A.人民法院做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B.查封期限届满而未办理解封手续的
C.被查封的不动产已经依法拍卖
D.被查封的不动产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
A.权利人可以查阅并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B.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但不得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C.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阅复制和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
D.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的,该不动产登记自行无效
A.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B.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C.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D.不动产权利人名称
E.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
25.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比,不动产权属证书( )